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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办理材料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03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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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天

权力来源

承诺期限

30天

实施机关

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

0915--8103022

责任单位

基层工作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5--8168955

办事对象

区县司法局

办理地点

市司法局

申报条件

司法部第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办理材料

司法部第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 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历和执业资格证明:(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 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收费情况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6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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