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天 |
权力来源 |
承诺期限 |
30天 | |
实施机关 |
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915--8103022 |
责任单位 |
基层工作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5--8168955 |
办事对象 |
区县司法局 |
办理地点 |
市司法局 |
申报条件 |
司法部第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 ||
办理材料 |
司法部第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 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历和执业资格证明:(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 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 ||
收费情况 |
无 | ||
实施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6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执业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许可决定。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