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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4-262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文号 安政办函〔2024〕117号 公开日期: 2024-11-25 10:25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安康市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安康市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安委办〔2023〕178号)要求,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包保范围
  全市正常生产、建设和停产停建的地下矿山、尾矿库。其中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地下矿山等高风险矿山,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下一级分公司、子公司或下一级生产作业单位、市属企业以及辖区内在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非煤矿山企业由市政府领导负责包保;其它地下矿山、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政府领导包保。
  二、包保领导
  市、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和农林水、工业等的领导为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包保责任人。
  三、包保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定期调研和督导检查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督促相关部门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四)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五)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及时启动本辖区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妥善处置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突发事件。
  四、督导检查内容
  (一)地下矿山。主要检查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配备“五职矿长”及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三大系统(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建设及运行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主要负责人每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企业领导值班值守在岗情况,汛期、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情况;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开展情况;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制度落实情况;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地下矿山废弃矿井封堵和巡查排查工作落实情况;长期停产停建矿山设备设施是否断电、停供矿山民爆物品、井口封闭。
  (二)尾矿库。主要检查运行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报告是否过期;运行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数据上传情况和在线监测系统联网上线情况;尾矿库初期坝两岸排洪渠、堆积坝排洪渠、马道排水沟等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等情况;尾矿库周边山体有无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情况;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建筑、尾矿回采、取水、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停用尾矿库库内存水情况,有无破坏坝体行为;停用尾矿库是否开展安全治理及当前治理进度。
  五、有关要求
  市、县(市、区)政府包保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包保职责,包保领导每季度至少深入企业督导检查一次,落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重点时段的督导检查频次由各包保领导自行确定。
  市、县(市、区)安委办每年年初根据本级政府领导分工和包联县、镇情况,制定政府领导包保地下矿山、尾矿库责任表,经本级安委会审核后印发,并在本级政府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安委办每半年对政府领导包保责任落实情况通报一次。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函〔2024〕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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