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司办通〔2019〕 177号),市司法局从即日起,在对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的初审工作中,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的适用事项
以下事项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我市申请律师执业:台湾居民身份证明。
二、告知承诺制的告知内容
告知的内容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内容、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率、不承诺的责任等。具体内容详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台湾居民身份)》。
三、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流程
申请人提交经本人签字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市司法局利用现有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未发现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节假日顺延),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的,同意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二)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台湾居民身份)》
安康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14日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安康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0915-8168959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二)证明用途
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省(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准予兼职律师执业的决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本人属于 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正式在编人员;本人在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教学科目/研究方向为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检查方式包括:
1.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证号:
2.职称证书、编号:
3.其他: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检验。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人事部门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台湾居民身份)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安康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0915-8168959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
(二)证明用途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应当书面说明是否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身份证明属实。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省(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本人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属实,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书上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