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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一女子车祸受伤索赔难 法援人员五组证据驳倒被告

作者:郭健 廖应忠 发布时间:2019-10-08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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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努力下,妥善处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用五组证据驳倒了涉案被告吴某及某保险公司,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获得相应赔偿。

石泉女子陈某于2018年12月16日在向阳大街横过马路时,与吴某驾驶的车辆进行了碰撞,导致陈某身体多处受伤。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县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左小腿软组织损伤。

经过交通事故认定,司机吴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后陈某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还需要若干后续治疗费。此后陈某与吴某协商赔偿事宜,因吴某车辆购买了保险,遂决定用保险金进行赔偿。但因为中间涉及诸多法律程序,这让陈某一时间茫然无计,几经思量,于是走进石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因陈某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简化程序,依法指派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廖应忠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援工作人员接到指派后,迅速深入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并代理陈某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吴某及某保险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庭审中,法庭依法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环节,并引导原被告双方依法进行了法庭答辩。吴某对交通事故认定及索赔没有任何异议,某保险公司也承认吴某在该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后,公司已经垫付医药费10000元,其他的应该在原告举证后再发表质证意见,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鉴于此,法援工作人员当庭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五组证据,来佐证陈某的诉求,而吴某及某保险工作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最终法院根据法援工作人员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某的陈述,依法作出吴某及保险公司向陈某进行赔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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