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某某,2019年3月14日因妨害公务罪被镇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姚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珍惜法律给予其的改过自新的机会,严重违反管理规定,多次酗酒后闹事,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被我局给予警告处分3次,被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次,经教育仍不知悔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对姚某某撤销缓刑的建议,县人民法院于8月20日裁定撤销缓刑。该罪犯于8月28日被镇坪县司法局、镇坪县公安局依法押赴看守所执行刑罚。
社区矫正是在“高墙之外的监狱”服刑,社区矫正人员切忌因为判刑较轻而放松警惕,切忌因为在社区服刑而为所欲为,触碰法律底线。此次对社区矫正人员姚某某的依法收监,对全县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警钟,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