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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司法局化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作者:郭健 发布时间:2019-09-02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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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成功化解一起因服务不当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金某家住石泉县城关镇某村,201710月,金某陪女婿林某前往县城某金店购买黄金首饰,因质疑店员李某态度不好,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进而撕扯在一起,店员李某情急之下,用柜台上的首饰托盘对金某头部进行击打,致使金某面部眉骨受伤。

后经县医院诊断,金某为“左眉弓挫裂伤”,金某在县医院住院7天。出院后,金某找到某金店负责人要求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后金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来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给予批准,并指派中心工作人员阮俊代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法援工作人员先后找到当事人了解情况,调查案情,并依法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金店店员未能秉承顾客至上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法援工作人员引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进行控诉,并要求店员李某进行赔偿,金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金店及店员李某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要求进行调解处理,后经金某本人同意。法院主持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握手言和。

石泉县法律援助中心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有权向经营者提出意见,其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应得到经营者的充分尊重和保障。店员应当随时注意自己的态度,做好服务。良好的服务态度,会让客人产生亲切感、热情感、朴实感、真诚感,而顾客对门店的满意度自然就能得到很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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