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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司法局成功援助一起抚养权变更案

作者:郭健 廖应忠 发布时间:2019-07-3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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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终于可以吃饱饭了”,当10岁女孩婷婷(化名)知道自己最终被变更为母亲抚养后,舒心的说。

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不懈努力下,终于依靠法律达成了女孩婷婷的心愿,将原本为父亲的抚养权变更为其母亲,其父亲被判每月承担婷婷抚育费849.50元,直到18周岁为止。

婷婷的父母于201612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载明婷婷由父亲抚养,由母亲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到婷婷独立生活为止。但此后父亲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在和父亲相处一年后,忍无可忍的婷婷选择了逃离,自己回到了母亲身边,跟随外祖父母一起生活。

因婷婷自觉是女孩,衣食住行生活跟随父亲有诸多不便,加上父亲又对自己处于放任不管的状态,于是想要变更自己的抚养权。20188月,在外祖母的陪同下,婷婷走进石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中心在耐心接待了解情况后,随即指派负有丰富办案经验的148法律服务工作者廖应忠为她代理,提供法律帮助。廖应忠接到指派后,立即展开调查走访,掌握相关证据,并帮助婷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其父抚养权并支付抚育费。

但在庭审过程中,婷婷父亲否认对女儿实施过殴打、不给饭吃等行为,并称自己离婚后新找了女友,也愿意和自己共同照顾婷婷生活,并不同意变更婷婷的抚养权。

面对婷婷父亲的辩解,廖应忠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同时指出,被告在抚养过程中,并未能与原告婷婷建立起较好的父女感情,且造成婷婷离家出走投奔母亲,足以说明婷婷与被告难以共同生活在一起。加之婷婷已经年满十岁,其生理发育以及被告的生活条件根本不适宜婷婷的健康成长,建议法庭依法变更婷婷抚养权。

最终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意见,依法判决婷婷监护权变更为其母亲,并由其母亲抚养,婷婷父亲每月将判定抚育费打到指定银行账号,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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