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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主题 | 尊敬的安康市司法局:您好! | ||||
建议人 | 游客 | 发布时间 | 2025-05-07 | ||
留言内容 |
尊敬的安康市司法局:您好! 律师和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是具备法律权威的,在没有第三方参与进签订《委托协议》的前提下,任何第三方在《委托协议》中都是权力为零!蔡X背着委托人去看守所偷签“鉴定申请书”就是违背委托人意愿,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等。一旦在法律的判决书中出现故意遗漏,那么,就等于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和伪造假证据罪。蔡X在听证会上一再说是看守所里的梁XX给他打的电话,说要做精神鉴定。首先,根据看守所的规章制度,看守所只存有梁XX父亲梁建新的电话号码,看守所为何不给梁建新打电话,却给律师打电话?再说,看守所能储存律师的电话号码吗?以前,只要梁XX提出要见律师,都是看守所警官通过电话通知梁建新,为何偏偏这次是看守所警官通知律师?这起码不符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吧?是不是看守所接到法院的电话,让看守所警官通知的律师呢?如果是法院通知的律师,却不通知梁XX的父亲,这符合法院的办事常规吗?难道是法院也是在故意背着梁建新让律师去偷签不作精神“鉴定申请书”吗?为了能明白这个问题,下一步在按照安康市司法局的指示起诉到铁路法院后,也会将主审法官起诉的,让主审法官当庭说明,是否是法官派律师蔡X去的看守所偷签申请?如果不是法官派律师去的,那么,就等于律师的行为是故意制造虚假诉讼,和伪造假证据罪!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执业的根本宗旨。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准则。律师实施虚假诉讼是典型的知法犯法,不仅损害司法权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律师声誉,维护诉讼秩序、捍卫司法权威、健康有序地进行诉讼秩序,审慎尽责,诚信诉讼才是律师职业道德最完美体现! |
办理信息 | |||||
回复时间 | 回复时间:2025-05-13 | ||||
回复内容 |
管理员回复:梁建新先生: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局于2025年3月已经向您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安司受通〔2025〕1号),明确告知您: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诉求的救济途径,请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对于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有关诉求事项,我局正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会书面告知您。 特此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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