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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主题 尊敬的安康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等。所以,你局对律师协会具有完全法律依据的监督权。故此,本人以法向你局呈递和向律师协会同样内容的合法请求,恳请你局以法监督“罢免过程”。将在5月6号寄发,以此证明梁建新向律师协会寄发了申请。
建议人 游客 发布时间 2025-05-05
留言内容


尊敬的安康市司法局:您好!

尊敬的律师协会党委、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您好!

      申请以法罢免律师协会XXX会长职务的投诉书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罢免现任你会会长XXX的会长职务的法律依据
 1、陕西省司法厅在2025年2月21日(详见附件:   )撤销了安康市司法局《复查意见书》,并做出了要求该局从新处理的指示;因你会的“《安康市律师协会不予处分决定书》(安律惩不予处字〔2024〕01号)”(详见附件: ),严重误导了安康市司法局的《复查意见书》,故此,XXX做为你会会长存在故意庇护、故意亵渎律师职责和职业道德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所以,以法以证向你会申请罢免XXX会长职务的请求。
     2、根据《律师法》第46条,如果律师协会会长故意庇护违法律师和恶意渎职回避违法律师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的职责和法律规定。
     3、A、XXX和被投诉律师XX有同在XX律师事务执业共事的经历。
     B、XXX做为安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堪称高级法律专家,对XX偷签等伪造属于违反哪条法律理应是充分知晓的;可他不是秉公执法,而是尽量回避歪曲和敷衍了事,等。严重损害了安康市党和人民政府法治观念高度文明的形象。根据《律师法》等规定,做为律师协会会长,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理应以法按照行业规范进行处理和罢免。
   C、XXX利用你会会长职务的便利,明知律师XX严重违反了《民法典》第922条、《刑法》第18条,等,却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给你会的公平公正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构成了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397条、《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本着“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平公正原则,诉求你会依法依规终止XXX的律师协会会长职务。
     二、你会律师XX违法乱纪的确凿证据
      1、A、2019年9月10日,梁建新和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签订了《委托协议》,并缴纳委托费4万元人民币。同时,将儿子梁XX因无法摆脱赌瘾狂魔洗脑控制而精神抑郁到在青岛自杀未遂被抢救医疗证明材料交给了XX(详见附件:   ),这是梁建新交给XX的唯一证据;就等于委托人和XX达成了暂时将梁XX视为神志不清者来辩护的主题。并且,梁建新还按XX的要求准备好5万元精神鉴定费、坐火车到青岛和哈尔滨索取更多证据,因对方对公不对私而罢。         
   B、XX是和唯一委托人梁建新签订的《委托协议》,由此证明梁建新是该《委托协议》中唯一合法权益人。
     2、A、2020年6月27日,XX为不耽误其他业务挣钱来尽快结案,在故意不和委托人沟通的前提下,到看守所偷和梁XX签订了不作精神“鉴定申请书”。XX完全在进出看守所前后有足够的时间和委托人沟通,却故意在事隔5天后的2020年7月2日(可能已经呈报法院后,法院若采信则属于采信伪造假证据罪)才发微信告知委托人知晓。在听证会上,委托人质问他谁让他私自去看守所偷签申请时,他说,是接到了梁XX想申请作精神鉴定的电话,那么,是谁允许给XX打的电话?是法院吗?是XX擅自作主?还是法院和XX合谋?直今不敢明确是谁给他打的电话,合理合法吗?
      B、偷签行为让委托人很生气,曾问XX为何不事先沟通?XX说,梁XX不愿作精神鉴定有啥好法啊,并说,这是他做为律师的自主权。因当时委托人不懂法律也就无语。
    C、缺乏精神鉴定,导致一审“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陕  0902  刑初665号”中无一字提到“精神问题和法医精神鉴定”问题(详见附件:   ),使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23)陕09刑申1号”第二页第五行写到“本案中并无关于你患精神类疾病的临床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且从案发及审理经过来看,你表现平稳、自然,对毒品及自身行为亦具有明确认识,等”(详见附件 :       )、也导致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陕检刑申通〔2025〕15号〉”第2页第17行写到“本案中并无关于申诉人患精神疾病类的临床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详见附件:   )。因为法官不是法医,其片面观察结果既不能以法代表法医司法鉴定,也不符合判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类的法律程序。但主要关键在于蔡刚去偷签了不作精神“鉴定申请书”才导致了此严重后果的产生。
    D、2020年7月30号,XX又背着委托人到看守所和梁XX偷签了“会谈记录”。并让梁XX亲笔写了“等我二审再作”等(详见附件:  )。因梁建新“1510681XXXX”的手机被盗,丢失了全部微信记录等(恳请能否通过大数据找回?)。虽然梁建新记不清是否看过该“会谈记录”,却导致错觉地误认为作不作精神鉴定可能是法院来通知,结果,二审时也没有得到法院让作精神鉴定的通知。实际上,根据《刑法》第18条,对嫌疑人作精神鉴定,无需本人签字,必要时可强制鉴定。XX为不耽误其他业务挣钱来尽快结案去偷签申请即是故意多此一举,更是伪造假证据的犯罪行为!因为XX很清楚委托人盼望儿子能作精神鉴定的急切心情,若XX在偷签前让委托人提前知晓,绝对会被委托人100%拒绝的,所以,XX才去偷签!
    E、XX和《委托协议》中权力为零的第三方所偷签精神“鉴定申请书”和“会谈记录”是严重违背委托人意愿的违法行为,且无委托人签字同意,故,特此声明不具备法律效应!
      F、律师偷签申请属于伪造假证据罪,触犯了《刑法》第307条‌:律师偷签属于捏造事实,妨害了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根据《民法》第111条:律师偷签行为属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罪,妨碍了法院等机构审理案件,等。
    3、A、XX偷签使梁XX失去了司法精神鉴定机会,导致了法院和检察院均因缺乏精神鉴定而将“精神问题”不能成为减刑的合法理由,同时,也给委托人以后继续申诉造成了严重障碍!
    B、XX在安康市司法局2024年12月26日举行的听证会上,为个人利益而否认了签《委托协议》时暂将梁XX视为“神志不清”的共识,可他在召开听证会前从未向官方说过梁XX是神志清醒者的事,其故意渎职行为,既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也属于刑事犯罪!
     4、XX把本该一审辩护的精神鉴定故意推卸给二审去做,对此,请你会以法指出:在安康市所有律师中,除XX外,又有哪位律师将掌握的已知重要证据不再一审中辩护,而是推卸给二审去辩护的?此完全不符合辩护常规的行为能合理合法吗?根据《刑法》,律师故意将一审重要证据推卸给二审属于故意毁灭证据行为,理应受到刑事处罚。
      5、是XX故意不让委托人以法参加庭审旁听,还是法官不让委托人参加庭审旁听? 
      委托人和XX共同参加了第一次视频庭审旁听,二次在看守所开庭时,XX突然说,法官不让委托人参加庭审旁听,委托人再三央求蔡刚向法官求情仍被拒绝参加;听证会上,XX对此诡辩说:看守所审判的地方小,连把椅子都放不开,有的人只好站着(可查阅当天录音录像),此谎言可信吗? 故意不让直系亲属参加合法庭审旁听,违反了《民法》第137条规定‌,因该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等,做为直系亲属以法有权参加旁听。更可气的是,委托人从2024年7月份一直强烈要求看到一审二次庭审视频,结果,至今被拒。
   6、听证会上,A、XX说从未让委托人准备5万元精神鉴定费,可他又说,委托人曾问过他对精神鉴定费能否分期付款的事?由此证明,XX确实说过让委托人准备精神鉴定费的事!
     B、听证会上,XX为推卸自责,违心地说:梁XX表现平稳、自然,无神志不清状态等,并举证说委托人曾向他发微信说梁XX语言犀利等。连法官都不能代言法医的司法鉴定,岂不是更证明XX在强词夺理吗?XX为脱罪而公然反悔在签订委托协议时所达成的暂将梁XX定为神志不清者的共识,其言谈行为理应以法属于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
    7、XX欺骗委托人写“不再偷诉保证书”的事。因为XX一再欺骗委托人说“偷签”是符合法律的,还说这是他做为律师的自主权,等;导致当时不懂法律的委托人不知所措,只好接受了“一万元人民币所谓赔偿”。直到2024年5月份,委托人经他人提醒才知晓上当受骗,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对律师在委托行事中违法违规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追诉时效可延长五年,等”。另根据“《刑法》第87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等”。又根据“《民法典》‌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其欺骗情形下所写的“不再投诉保证书”来重新投诉。  
       8、 A、XX故意背着委托人与第三方偷签申请,直接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2条“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强制性规定‌。        
     B、依据《律师法》第54条,律师违法执业导致委托人丧失关键证据或败诉,律师需全额赔偿相关经济和精神损失‌,等。     ‌        
       C、根据“《刑法》第266条、第306条、第307条”规定:律师故意和第三方偷签申请已经构成伪造假证据罪‌,等。‌特别提示‌:据传,陕西省司法厅已将该类似行为列为2025年执业纪律重点整治内容。     
     综上以法证明,XX违法偷签的事实清楚、伪造证据确凿充分,等;故此,强烈恳请你会以法公平公正来罢免故意隐瞒庇护、徇私枉法和恶意亵渎律师协会会长职责的XXX的会长职务!
        另外,根据‌《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等。所以,你局对律师协会具有完全法律依据的监督权。故此,本人以法向你局呈递和向律师协会同样内容的合法请求,恳请你局以法监督“罢免过程”。


办理信息
回复时间 回复时间:2025-05-08
回复内容 管理员回复:梁建新先生: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一、对于您向我局提出“申请以法罢免律师协会XXX会长职务”的诉求,我局已经于2025年3月向您邮寄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安司受通〔2025〕4号),明确告知您: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诉求的救济途径,请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二、对于您留言中反映的其他有关证据情况,我局已记录在案,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会书面告知您。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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