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程序
四、邮寄地址及电话
安康市行政复议机构:安康市司法局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175号
电话:0915-8178955
申请复议应当提供的资料为:
1.行政复议申请书(可参考附件格式样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明资料;若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请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其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拟提交的证据资料;
5.申请人若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文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
行政复议申请书
(参考格式)
申请人:……(写明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
住所:……(写明有效证件上的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名称)
住所:……(写明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行政复议请求:(变更行政行为/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责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解决行政协议争议/其他请求等等。)
事实和理由:(陈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申请人知悉行政行为、申请人主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主要事实、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
附件:
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