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信息 | |||||
建议主题 | 尊敬的安康市司法局:背着委托人偷签鉴定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条法律法规?难道梁建新花了4万元的委托费却应该得到的是偷签的欺诈?又根据哪条哪款证明《委托协议》允许第三方有权签字生效?此签字会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承认吗? | ||||
建议人 | 游客 | 发布时间 | 2025-04-27 | ||
留言内容 |
尊敬的安康市司法局、安康市律师协会和安康市全体律师和公民:您好!
一、2019年9月10日,梁建新和安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某签订了《委托协议》,并缴纳委托费4万元人民币。同时,将其儿子梁XX因无法摆脱赌瘾狂魔的洗脑控制而抑郁到在青岛自杀未遂的被抢救医疗证明材料交给了蔡X,这是梁建新交给蔡X的唯一证据;于是,也就等于委托人和律师蔡X达成了暂时将梁XX视为神志不清者来辩护的主题。并且,梁建新还按蔡X的要求准备好5万元精神鉴定费、坐火车到青岛和哈尔滨索取更多证据,因对公不对私而罢。 二、律师蔡X是和唯一委托人梁建新所签订的《委托协议》,无第三者,故此,梁建新在该《委托协议》中是唯一合法权力人,如果说第三方在该《委托协议》中有权力,请以法指出根据法律的哪条哪款? 再次恳请安康市全体正义律师和安康全体仗义的公民!我做为诚实守信、义气为重的“好客山东人”被逼无奈来到安康,我问心无愧、可缺心眼地为儿子请了个阴阳律师跑诉讼,让我付出了惨痛的精神悲愤至极的巨大代价,我跪求全体安康市的正义律师和全体安康市仗义公民一起呐喊事实胜于雄辩的真相,助威正义一定战胜邪恶是每一个义愤填膺者的共鸣! |
办理信息 | |||||
回复时间 | 回复时间:2025-04-30 | ||||
回复内容 |
管理员回复:梁建新先生: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对于您向本局提出的诉求和理由,本局已经于2025年3月向您邮寄送达了相关文书,明确告知您: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诉求的救济途径,请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对于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诉求,我局正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会书面告知您。 特此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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