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司法局 > 政民互动 > 留言列表 > 正文内容
建议信息
建议主题 尊敬的安康市司法局:背着委托人偷签鉴定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条法律法规?难道梁建新花了4万元的委托费却应该得到的是偷签的欺诈?又根据哪条哪款证明《委托协议》允许第三方有权签字生效?此签字会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承认吗?
建议人 游客 发布时间 2025-04-27
留言内容

尊敬的安康市司法局、安康市律师协会和安康市全体律师和公民:您好!

        一、2019年9月10日,梁建新和安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某签订了《委托协议》,并缴纳委托费4万元人民币。同时,将其儿子梁XX因无法摆脱赌瘾狂魔的洗脑控制而抑郁到在青岛自杀未遂的被抢救医疗证明材料交给了蔡X,这是梁建新交给蔡X的唯一证据;于是,也就等于委托人和律师蔡X达成了暂时将梁XX视为神志不清者来辩护的主题。并且,梁建新还按蔡X的要求准备好5万元精神鉴定费、坐火车到青岛和哈尔滨索取更多证据,因对公不对私而罢。             二、律师蔡X是和唯一委托人梁建新所签订的《委托协议》,无第三者,故此,梁建新在该《委托协议》中是唯一合法权力人,如果说第三方在该《委托协议》中有权力,请以法指出根据法律的哪条哪款?   
      三、2020年6月27日,蔡X可能是为了不耽误其他业务挣钱来尽快结案,就背着委托人到看守所偷和梁XX签订了不作精神“鉴定申请书”。蔡X完全在进出看守所前后有足够的时间和委托人沟通,却故意在事隔5天后的2020年7月2日(可能是已经呈报法院后)才发微信告知委托人知晓。该偷签行为,请以法指出符合法律的哪条哪款?
      四、其偷签行为让委托人很生气,曾问蔡X为何不事先沟通就私自去签订不作精神“鉴定申请书”?蔡X说,梁XX不愿作精神鉴定有啥法啊,并说,这是他做为律师的自主权。因当时委托人不懂法律也就无语。对此,请指出故意糊弄委托人符合法律的哪条哪款?
    五、因为缺乏精神鉴定,导致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无一字提到“法医精神鉴定”问题。此严重违背委托人意愿并造成“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第二页第五行写到“本案中并无关于你患精神类疾病的临床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且从案发及审理经过来看,你表现平稳、自然,对毒品及自身行为亦具有明确认识,等”。因为法官不是法医,所以不能以法代表法医评判,但关键在于蔡X去看守所偷签了不作精神“鉴定申请书”才导致了此严重损害。对此,请根据法律的哪条哪款证明给委托人故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律师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六、2020年7月30号,蔡X又背着委托人到看守所和梁XX偷签了“会谈记录”。并让梁XX亲笔写了“等我二审再作”等(详见附件:)。因为梁建新“15106819XXX”的手机被盗,丢失了全部微信记录等(恳请能否通过大数据找回?)。虽然梁建新记不清是否看过该“会谈记录”,总认为作不作精神鉴定可能是法院来通知,结果,二审时也没有得到法院让作精神鉴定的通知。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嫌疑人作精神鉴定,无需通知本人,必要时可作强制鉴定。对此,请以法指出,蔡X可能为不耽误其他业务挣钱来尽快结案而去偷签申请的欺诈行为符合了法律的哪条哪款?
   七、蔡X把本该一审作的精神鉴定故意推卸给二审,对此,请以法指出:在安康市所有律师执业过程中,除蔡X外,又有哪位律师将掌握的一审重要证据不再一审辩护中提,而是推卸给二审去辩护的?此行为符合律师辩护的常规吗?对此,请举例说明“安康市律师协主要负责人中又有谁在替委托人辩护中也有过将一审重要证据在一审时不提,到二审再提的事例吗?
    八、蔡X故意不让委托人以法参加庭审旁听符合哪条法律? 1、在2024年12月26日安康市司法局举办的听证会上,对质问为何不让委托人参加庭审旁听时,蔡X说:“地方太小,连把椅子都放不下,有的人只好站着”(可查当天录音录像)。2、因被拒绝在看守所举行的庭审,委托人无数次强烈要求看到该庭审视频,至今被拒。请问如此谎言和被拒看到一审视频符合法律的哪条哪款?
   九、蔡X在2024年12月26日安康市司法局举办的听证会上说,1、他从没有说过让委托人准备5万元精神鉴定费的事,可他又承认说,委托人曾问他对精神鉴定费可不可以分期付款?此言论不是正好说明他确实说过让委托人准备精神鉴定费的事吗?2、蔡X为了给自己推卸责任,公然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说:梁XX表现平稳、自然,(还说,我向他发微信说儿子语音犀利等,因为蔡X在一审视频辩护中仅拿着一支笔和一个空白记录本,且很少言论,导致我极大不满,所以,暗恨他,才向他发微信说儿子语言犀利,实际则是责问他如何辩护的?)对此,请以法指出,拿着一支笔和一个空白记录本去参加如此重刑的少言寡语的辩护符合律师职业道德标准吗?为给自己开脱罪责竟然反悔在签订委托协议时达成的暂时将梁XX定为神志不清者的共识,为何在委托协议有效时没有说过?此无官方和法律文字记录就等于无法律效应!

     再次恳请安康市全体正义律师和安康全体仗义的公民!我做为诚实守信、义气为重的“好客山东人”被逼无奈来到安康,我问心无愧、可缺心眼地为儿子请了个阴阳律师跑诉讼,让我付出了惨痛的精神悲愤至极的巨大代价,我跪求全体安康市的正义律师和全体安康市仗义公民一起呐喊事实胜于雄辩的真相,助威正义一定战胜邪恶是每一个义愤填膺者的共鸣!

办理信息
回复时间 回复时间:2025-04-30
回复内容 管理员回复:梁建新先生: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对于您向本局提出的诉求和理由,本局已经于2025年3月向您邮寄送达了相关文书,明确告知您: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诉求的救济途径,请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对于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诉求,我局正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会书面告知您。
        特此告知。
评价 不满意(0) 基本满意(0) 很满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