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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主题 尊敬的安康市司法局:蔡某背着委托人在“2020年6月27号、2020年7月30号”到汉滨区看守所和梁建新的儿子偷签的“鉴定申请书、会谈记录未事先让委托人知晓,你局有权以法仲裁作废和移交公检法机关使其承担刑事责任!”
建议人 游客 发布时间 202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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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安康市司法局:您好!

       一、蔡某背着委托人在“2020年6月27号、2020年7月30号”到汉滨区看守所和梁建新的儿子偷签的“鉴定申请书、会谈记录未事先让委托人知晓,你局有权以法仲裁和移交公检法机关使其承担刑事责任作废!”

     二、蔡某背着委托人在去看守所偷签“不作精神鉴定申请书”前,懂得应该依照委托协议首先向委托人请示,然后,再根据委托人意愿决定签不签“精神鉴定申请书”,蔡某明知道委托人非常急切盼望其儿子做精神鉴定,可蔡某为了不耽误其他业务挣钱而尽快结案和委托人的儿子偷签了“不作精神鉴定申请书”。此恶劣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等,故此,属于你局职权仲裁范围内。

       三、在2024年12月26日下午,你局召开的听证会上,蔡某说是委托人的儿子打电话要求做精神鉴定,但依照看守所有关规定,看守所保留着委托人的电话号码,不可能保留律师的电话号码,并且,在押人员向外打电话须经看守所同意等。另外,委托人一直猜疑是否是看守所打电话给法院,法院再打电话通知律师去看守所办理此事,但法院也存有委托人的电话号码,为何不通知委托人,却通知律师?到底是法院指派蔡某去看守所签订申请?是法院和律师合谋故意不让委托人知晓而前去签订申请?还是蔡某为不耽误其他业务挣钱来尽快结案而擅自违背委托协议宗旨而签订申请?这应该以法属于你局向蔡某问责的职权范围吧!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对嫌疑人作精神鉴定无需本人签字,必要时可强制执行,故此,蔡某背着委托人去偷签“精神鉴定申请书”既是多此一举,更是违法犯罪行为!虽然刑法不属于你局职权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则规定为你局问责范围!恳请你局问责蔡某是谁给他打的电话去看守所?是谁派他去看守所的?为何不遵守委托协议而擅自违背委托人意愿,不请示委托人就为不耽误其他业务挣钱而尽快结案来肆意妄为?此严重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等劣迹理应得到安康市司法局和安康市律师协会的最强烈谴责和最严厉惩罚!

    综上,恳请你局根据自身职权范围以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蔡某给予公平公正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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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回复时间:2025-04-16
回复内容 管理员回复:梁建新先生: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对于您向本局提出的诉求和理由,本局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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