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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主题 尊敬的安康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条令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所以说,你局可对违法律师移交公检法机关。梁建新提供。
建议人 游客 发布时间 2025-04-02
留言内容

尊敬的安康市司法局: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0年第122号条令: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律师因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其服刑或者执行缓刑期间应当停止履行律师职务,刑期届满后可再申请恢复执业。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时,可以邀请律师协会派员列席。
  第四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适当方式,将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律师行业内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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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回复时间:2025-04-08
回复内容 管理员回复:梁建新先生: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针对您向我局提出的诉求,我局已经向您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了您相关诉求的处理方式及途径,同时,对于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诉求,我局也明确向您告知了:我局正在依法依规处理过程中,我局会将处理结果依法依规向您送达;针对您提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要求,我局已经记录在案,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充分保障您的合法诉求。另:您咨询我局中央巡视组的电话,请您在网站:https://www.ccdi.gov.cn/了解相关信息。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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