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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主题 尊敬的安康市司法局:您好!按照条例,你局2025年3月18号向梁建新寄发了受理函,现在已经15天了,请你局法律顾问仔细看看精神鉴定程序,能说明律师蔡X是真心为委托人服务,还是故意糊弄地敷衍了事?
建议人 游客 发布时间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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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安康市司法局:您好!

    请你局法律顾问仔细看看精神鉴定程序,能说明律师蔡X是真心为委托人服务,还是故意糊弄地敷衍了事?

       1、  重大刑事案件看司法精神病鉴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参与的诉讼阶段均享有独立启动精神鉴定的权力。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则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二十五条。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3、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4、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其中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具体各地具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机构可在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进行查询。

        5、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标准及方法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4002——2016——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4003——2016——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首先应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根据 CCMD(CCMD-3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或 ICD(ICD-10 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进行医学诊断,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再考察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程度,根据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损害程度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等级。

        综上,梁建新再次恳请依法依规体现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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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回复时间:2025-04-08
回复内容 管理员回复:梁建新先生: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针对您向我局提出的诉求,我局已经向您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了您相关诉求的处理方式及途径,同时,对于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诉求,我局也明确向您告知了:我局正在依法依规处理过程中,我局会将处理结果依法依规向您送达;针对您提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要求,我局已经记录在案,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充分保障您的合法诉求。另:您咨询我局中央巡视组的电话,请您在网站:https://www.ccdi.gov.cn/了解相关信息。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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