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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主题 对于要赔偿我所交律师费的回复
建议人 游客 发布时间 2024-12-20
留言内容
尊敬的安康司法局:您好!
    2024年11月28日上午,本人向你局投诉后,在当天上午10点.9分接到恒x律师事务所主任史x的电话(156 0915 xxxx),说要退回我向该所缴纳的全部委托费(录音为证),本人说,考虑后答复。
       因对方造成了我严重的精神损失,至今耳鸣心悸,抑郁的伤害导致左乳房明显大于右乳房两倍左右,等多种身心疾病,特别是对我的精神打击无法用金钱估算!
      鉴于该所史鹏主任主动恢复友好态度,故经本人善举地反复斟酌,现回复以下:
         一、1、假设:若蔡刚将委托人提供的唯一“精神问题”证据进行诚信守约地做好辩护工作,也许,委托人的儿子将被判为监外执行或送到精神疾病医院治疗。2、蔡刚可能是为了不耽误其他业务挣钱而去偷签协议,其未经委托人同意便私自变更委托人意愿,并故意想通过迷惑当时对法律懵懂的委托人去多此一举地违法偷签了“不作精神鉴定协议”,故此,理应以法承担全部故意欺诈性刑法责任!
       二、假设蔡刚不愿受到刑法处理:1、向公检法和司法部门诚信说明为何将能在一审时辩护的“精神问题”重要证据推卸给二审?2、能让公检法围绕在2020年6月27号时梁照乾的“精神问题”立案重审。3、鉴于蔡刚对委托人造成的精神和经济损失等,以个人名义向受害委托人赔偿人民币共计柒拾万元整。综上,如果蔡刚同意上述3条,本人将不再以法追究取消蔡刚律师资格和刑事责任。

     二、本着双方诚信和解的原则,鉴于蔡刚是受恒典律师事务所指派:1、该所在蔡刚辩护过程中故意失误所造成的委托人损失,理应以法承担部分责任。2、恒典律师事务所赔偿我原委托费、每次去安康看守所面谈费、去青岛、哈尔滨和其他来回折腾费、身心疾病费、精神和其他经济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叁拾万元。综上,如果恒典律师事务所同意委托人条件,委托人将100%诚信守约地将彻底停止向任何部门提让该所“以法停业整顿”等的投诉!

    

 恳请司法局领导视请转给恒x律师事务所


     梁建新  呈递    


            
办理信息
回复时间 回复时间:2024-12-25
回复内容 管理员回复:梁建新先生:
  您好!您提出由蔡刚律师和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给予您相应赔偿后可以停止投诉信访的意见,我局已应您的请求进行了转达。根据法律规定,赔偿事宜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向我局提出调解申请,由我局组织调解解决,以便于化解矛盾纠纷。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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