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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主题 为一个明摆着故意蒙骗委托人的律师遮掩,怕不怕被被逐级申诉到中央后,导致终生追责?
建议人 游客 发布时间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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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安康市司法局:您好!

            一、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清楚,却不处理,这就构成玩忽职守罪等,根据国家终生追责制的有关法律法规,蔡刚欺诈委托人的事实确凿,因为,委托人对其儿子被捕后的事一概不知,被捕前的“精神问题”证据在和蔡刚签订委托协议时就同时交给了蔡刚,并且,蔡刚还让委托人到青岛香港中路派出所和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医处去索取更详细证据;等,这都毫无疑问地说明,蔡刚已经明确清楚委托人聘请他的辩护的主题就是其儿子神志不清的“精神问题”!
        二、蔡刚可能因为精神鉴定时间太长,耽误其他业务挣钱,便故意玩弄业务技俩欺诈当时对法律懵懂的委托人,以非法行为,背着委托人,到安康市看守所和神志不清者签订了“不作精神鉴定协议申请”。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对神志不清者的精神鉴定,无需本人签字,必要时可强制执行,作为律师的蔡刚理应非常清楚这条法律,但为了糊弄委托人,却故意和连他也暂定为神志不清者签协议,即是多此一举,更是故意欺诈的违法犯罪!
        三、在一审判决书中竟然无一字涉及到精神问题,完全违背了委托人的意愿!由此让委托人联想到为何蔡刚打着法官的旗号,不让委托人参加一审庭审旁听的猜疑,按说,法官不让委托人参加庭审旁听,是侵权违法,律师应该有向法官争取或抗议的义务和责任。可为何到现在,就连委托人想看到一审庭审视频的过程都被蔡刚拒绝呢?难道这样是合理合法吗?
     你们司法局是专管国家司法章程的仓库,更是制定法律法规制度的主要撰写单位,如果说你局律师工作科揪不出蔡刚在行使律师职业道德中所故意玩弄的欺诈猫腻,能说是尽职尽责吗?再说,为一个明摆着侵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故意遮掩,等投诉到中央,真的压下来,何苦承担被终生追责的后悔呢?

   梁建新:呈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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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回复时间:2024-12-04
回复内容 管理员回复:梁建新先生:
  您好!您提交的信访事项已收悉。此前已受理您的复查申请,请您向承办机构(律师工作科 0915-8168959)询问办理进展情况,不要再就同一信访事项向我局重复反映。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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