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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主题 | 对陕西省安康恒典律师事务所蔡刚故意违反委托协议欺诈委托人和对安康市律师协会故意伪造假证据庇护蔡刚违法行为的投诉 ! | ||||
建议人 | 游客 | 发布时间 | 2024-1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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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安康市司法局 :您好! 对陕西省安康恒典律师事务所蔡刚故意违反委托协议欺诈委托人和对安康市律师协会故意伪造假证据庇护蔡刚违法行为的投诉 ! 投诉人:梁建新,甲方, 被投诉人:蔡刚,乙方,
执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38号,恒典律师事务所
投诉事实和理由 一、对安康市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刚故意违反委托协议来欺诈委托人的投诉! 1、因在一审庭审中缺乏精神鉴定证据,导致精神问题没有被法官列入审理议程和记录。 A、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的【(2019 )陕 0902 刑初 665号】(详见附件证据: )一案开庭前,乙方向甲方承诺了该案的辩护委托,甲方按照委托协议向乙方缴纳了4万元委托费。 B、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递交了甲方儿子梁照乾在被捕前其神志不清的精神问题和因难以摆脱赌瘾狂魔而抑郁自杀未遂的重要证据材料(详见附件证据: ),当时,蔡刚还让我到青岛市香港中路派出所、海军医院和哈尔滨工程大学(梁照乾母校)要更多有关材料,我乘坐火车去后,对方均表示对公不对私,只要公检法机关要才给;并筹备好了5万元精神鉴定费,等。 由此,双方达成了委托共识的辩护内容和有关协议合同。 2、为何在当初没有及时投诉? A、因为当时甲方对法律懵懂,基本上都是乙方说啥就信啥,完全被乙方蒙在鼓里,几乎是任其肆意摆布。 B、可到了2024年5月份,有道德高尚律师告知甲方,乙方在委托过程中存在着严重故意隐瞒和欺诈行为,才悲愤投诉! 3、可能因精神鉴定时间太长,耽误乙方其他辩护业务挣钱。 A、乙方为了尽快结案,便故意玩弄“生米煮成熟饭”的偷签业务技俩,利用已知甲方对法律的懵懂缺陷,和甲方儿子先签订完协议申请后,再“先斩后奏”地告知甲方说“他不愿作鉴定有啥好法”等谎言来迷惑甲方,使迷茫的甲方不知所措。 B、乙方在明知甲方为儿子能作精神鉴定做好了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却以欺诈手段先后在“2020年6月27号”和“2020年7月30”到安康市看守所背着甲方和连乙方本人也已经明确为神志不清者梁照乾签订了“不作精神鉴定协议申请”和“二审再作精神鉴定”的协议(详见附件证据: )。 4、因乙方的欺诈,造成甲方儿子梁照乾未能在一审开庭前得到乙方所承诺的精神鉴定。 A、导致了检察院的指控和法院的审案中缺少了精神鉴定的重要证据环节(详见:【(2019 )陕 0902 刑初 665号】),致使判决书的内容和结果未能涉及精神问题一个字;给法律公平公正的裁决和甲方委托意愿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和个人损失! B、在一审庭审前,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已经100%知晓了让其辩护的主题就是梁照乾神志不清的精神问题,故此,乙方的欺诈行为应该以法受到法律严惩并承担所造成损失的全部法律责任! 5、是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并缴纳的委托费,不是甲方的儿子梁照乾和乙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缴纳的委托费,所以,甲方在委托协议中有100%的合法权,而梁照乾在委托协议中合法权为零!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因此,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背着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或签订协议,违反了(合同法)法律规定。 B、甲方因儿子的事天天提心吊胆和悲伤欲绝,对乙方的欺诈毫无察觉,因为,乙方就像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蒙骗刚上法制课小学一年级学生一样简单!然而,随着逐年对法律意识的提高,得知:乙方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 6、由于当时甲方对法律懵懂,被乙方说“律师在委托过程中有权力自主,无须事先通知甲方”搞糊涂了,才写了“不再投诉承诺保证书”。 A、欺骗委托人写“不再投诉保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通过虚假陈述、误导性建议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B、因甲方处于当时对法律懵懂初期,在不知如何是好的前因下于2020年11月11日向安康市司法局和恒典律师事务所写了撤回投诉声明和不再投诉承诺书并接受了乙方人民币壹万元精神赔偿。 C、在2024年5月份正义律师指点下,甲方才知晓“承诺不再投诉保证书”的背后明显存在着乙方蒙骗甲方的事实;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乙方做为律师,明知对方神志不清却故意与其签订协议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并且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 A、按照有关法律,精神鉴定无需神志不清者本人签字同意,并在必要时可对其强制执行精神鉴定。乙方在委托协议签订前已经100%和甲方共同将未做精神鉴定前的梁照乾暂时确定为神志不清者,乙方做为律师却明知故犯地和神志不清者签订的任何协议或申请既是多此一举,更是不具备法律效应和犯罪行为!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神志不清者由于无法正确理解合同的内容和后果,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大脑不清醒,无法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仍然无效。故此,律师和神志不清者签订的协议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C、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是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这一过程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并不涉及受害人或被鉴定人的签字。此外,精神病鉴定通常由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发起,是否需要家属同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际操作中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家属同意,但鉴定机构通常会与家属沟通并征得其配合,以确保鉴定过程的顺利进行。 D、精神鉴定的法律依据和流程及精神病的界定并不完全依赖于本人的同意,而是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专业医学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过程包括对精神病人精神状态的医学鉴定,并不要求精神病人本人同意。 E、精神鉴定的具体流程委托鉴定: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并委托鉴定。 F、提交材料: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时,需提交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个人资料和社会资料等。 G、费用: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需按规定交纳鉴定费。 H、可见,乙方到安康市看守所和神志不清者偷签“不作精神鉴定协议申请”,是严重肆意违法的刑事犯罪! 8、 因为甲方在当时不清楚一审和二审是咋回事,只好任由乙方摆布。 A、一审庭审重要?还是二审庭审重要?做为律师的乙方最应该清楚吧?最不应该揣着明白装糊涂吧? B、甲方为何一再强调对梁照乾的精神鉴定?因为,梁照乾在哈尔滨工程大学期间被坏人引诱地着魔进了网络游戏赌博,并深陷狂魔性赌瘾无法自拔,在青岛因抑郁选择自杀未遂,是青岛市香港中路派出所和海军医院及时抢救了他;可他在清醒时就悔恨交加地想尽快还清赌债,所以,便被网络上的高薪商务出差骗到缅甸涉嫌毒品而被捕。 C、如果被法医鉴定为“狂魔赌瘾性抑郁症”,假设以法按精神病人对待,有可能被监狱拒收而实行监外执行或去精神病医院治疗,所以,甲方对乙方的谎言欺诈恨之入骨! D、即便乙方蒙骗甲方有后来这同意或那同意为证,但在“2020年6月27号”和“2020年7月30”号,乙方先后两次背着甲方到安康市看守所和神志不清者梁照乾所签的两份所谓“会谈记录”的协议纸面上,没有甲方这个法定监护人的实质性亲笔“同意”签字,在法律上也就等于没有实质性法律效应! E、一审法院主要是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是在一审的基础上除了审查事实和证据外,主要是审查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故此,全世界的律师都清楚:二审通常会维持一审原判,一审胜诉的概率通常高于二审! 对此,乙方做为多年律师最应该清楚一审庭审上的证据材料比二审更重要吧?哪有将一审最重要的证据材料推给二审去审的呢? F、在一审结束的当天,甲方问乙方何时二审?乙方说,他的辩护工作就截止到一审,二审让甲方重新再去聘请律师。可见,乙方是故意玩弄了业务技俩,把本该他负责一审中的精神鉴定推卸给二审去作,也就等于他减少了一审的付出,又白白赚了一审的钱, 这种明白着的欺诈行径,能不让甲方气愤至极吗? G、在2020年7月30号,乙方到安康市看守所和梁照乾又偷签了“二审再作精神鉴定”的协议(详见附件证据: 会谈记录2)。由于甲方没有看到过该协议,加上被一审结果摧残的心理非常崩溃,导致不知所措,陷入进稀里糊涂,忘了啥原因,在二审前也没有使梁照乾作精神鉴定。 9、乙方为何不让甲方参加一审庭审旁听的问题。 A、甲方为了儿子的庭审,怕受2020年期间的疫情耽误,便提前一周就来到了安康,并通过了安康市火车站和安康市疫情防控的检测后才住进安康市的宾馆,所以,甲方有同安康市领导、法官、律师和安康市其他市民同样免检的自由身份和权力。 B、首次一审是在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判庭进行的,甲方和乙方一起到的审判庭;可能是庭审视频信号不好(乙方在辩护中几乎很少说话,可查当时的庭审辩护视频),后来,改在了安康市看守所进行庭审。对此,我提前一小时就赶到安康市看守所门口等后庭审旁听。不料,乙方来到后对甲方说,法官不让甲方参加一审庭审旁听,甲方很着急地央求乙方向法官求情,乙方进去出来后对甲方说,法官仍然拒绝甲方参加庭审旁听,无奈,由于甲方对法律懵懂,也只好同意不让参加一审庭审旁听。直到2024年5月份,正义律师告诉我,参加庭审旁听,是我做为儿子亲生父亲的权力,我才投诉。一直诉求能看到在安康市看守所进行一审庭审视频的过程,因为,甲方想知道法官如何审的,乙方又是如何辩护的?可到今天,甲方多次要求想以法看到在安康市看守所面对面一审庭审视频的愿望仍然被乙方置之不理! 二、安康市律师协会所表决的“不予处分决定书”是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更是故意伪造假证据而违法袒护律师蔡刚的犯罪行为! 1、 我于2024年7月15号向安康市司法局投诉的,司法局将我的投诉转交给安康市律师协会处理。律师协会接到后,对我进行了面谈,可我在2024年9月18号上午9.15分和该律师协会负责人唐华(手机:189 9258 5445,详见附件证据: 录音)通电话时,他说,还没有和蔡刚面谈,还没有找我儿子梁照乾对证,还没有向汉滨区人民法院申请能看到一审庭审视频的要求,等。不料,却在2024年9月19号,该协会就向我寄发了安律惩不予处字[2024]01号“安康市律师协会不予处分通知书”(详见附件证据: )。该通知书寄发前,即便当天下午找到蔡刚面谈,即便当天晚上进行了会议集体表决,可向我儿子对证的证据呢?向法院申请能看到一审庭审视频的要求呢?集体表决单听蔡刚一面之词,能说明证据充足的准确性吗? 2、该通知书牛唇不对马嘴,答非所问,尽显对蔡刚故意玩弄业务技俩欺诈委托人的庇护之词;说我已经向安康市司法局写了不在投诉保证书,可该保证书是我当时处于对法律懵懂而被蔡刚忽悠欺诈下所写的,这种完全毫无蔡刚诚意,完全是蔡刚故意玩弄欺诈谎言而引诱我所写的保证书能具备法律效应吗? 3、纸里包不住火!天下总是正义的律师多,在2024年5月份,有正义律师告诉我,蔡刚背着做为委托人的我和他人偷签协议都是违反委托合同的,和神志不清者签订任何协议即无法律效应,更是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4、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不让我参加一审庭审旁听,这是侵害我的权力等。面对如此严重对我充满欺诈和谎言的律师蔡刚,我能不对“不再投诉保证书”反悔吗?再说,是蔡刚故意忽悠欺诈我在先。 5、 安康市律师协会在“不予处分决定书”中说,是经过集体表决的,那么,这个表决过程中,总该有表决的地点、时间和会议过程记录吧?总该有会议监控视频录音过程吧?总该有表决会员代表的议论和签字吧?等等,如此重大事项的表决总该具备各环节的95%左右吧?对此,我曾数次打电话给该协会负责人唐华询问,可每次都是拒听!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如果对本会(本所)律师疏于管理,导致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属于违法行为。又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违法行为,A、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的。B、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本所(协会)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C、纵容或者放任律师在本所被处以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从而利于律师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 对此,强烈恳请领导彻查和公开安康市律师协会此次集体表决会议过程的真假!做为一个地级市律师协会来对一个地级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级别的公平公正集体表决,如果拿不出会议记录过程的真凭实据(现代条件已非常容易具备100%能对任何集体和个人表决的监控视频和录音记录功能),如果空口无凭就是在故意伪造假证据,理应承担刑事责任!坚决彻底地让不法之徒的坑蒙拐骗行为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严惩不贷! 三、诉求: 1、A、对蔡刚故意玩弄业务技俩欺诈委托人的行为以法给予处罚;B、以法上报到省司法厅给予吊销律师资格。C、以法向检察院对蔡刚触犯刑法提请控诉。 2、对安康市恒典律师事务所故意袒护蔡刚违反该所规章制度和违反律师法公德而疏忽管教,应对该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处罚。 3、A、对安康市律师协会故意伪造假证据庇护蔡刚给予以法培训整顿。B、以法敦促安康市律师协会、恒典律师事务所和蔡刚给予我精神和经济损失赔偿。 4、以法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申请能让做为甲方的我能看到一审庭审视频过程,让我知晓法官咋审案的?蔡刚咋辩护的?来利于我今后的合法逐级申诉更具备有效法律证据。 5、恳请领导能以法组织司法、公检法、法律顾问等参加旁听监督;以法让安康市律师协会原参加集体表决委员、蔡刚本人等能和我本人当面对证、对质和辩论谁对谁错! 6、通过各种渠道调查和核实,如果错在我本人,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和媒体公开道歉! 7、如果通过各种渠道调查和证实,确凿证明错在蔡刚、恒典律师事务所和安康市律师协会,故此 ,以法强烈要求安康市律师协会、恒典律师事务所和蔡刚向社会和媒体公开道歉! 综上,一、二、三事项,恳请领导能给予逐条反驳和逐条答复。
致 礼! 梁建新于2024年11月25日 呈递 |
办理信息 | |||||
回复时间 | 回复时间:2024-11-29 | ||||
回复内容 |
管理员回复:梁建新先生:您好!您提交的投诉事项已收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第二条等法律法规规定,您于11月28日提交的投诉事项复查申请我局已登记受理,投诉事项以您现场提交的材料为准。 特此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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