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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公调对接”绘就平安“枫”景

作者:腾德青 发布时间:2024-10-2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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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调对接”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人民调解与公安警务处置相互衔接的有效抓手。近年来,石泉县司法局着眼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与公安机关加强矛盾调解衔接联动,持续健全完善“公调对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化解各类民事纠纷,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整合资源,夯实调解之基。建立“司法所+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对接机制,针对城区治安案件多发的情况,县司法局联合城关派出所建立城关镇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基层经验丰富、法律素养高、协调能力强的司法所干警、派出所民警、镇综治干部、村(社区)网格员担任调解员,并聘请2名专职调解员充实到调委会中,落实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对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案件落实案卷补贴,充分提升调解员工作积极性。调委会在派出所确定专门办公场所,设立调解室、民警办公、群众等候三个区域,落实工作保障经费,配备相应的办公桌、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设施,将调解员信息、调解制度、调解流程机制等上墙公示,打造人员齐备、功能齐全的调解场所,为深化公调对接,实现矛盾纠纷类警情快速联动、规范调处打下坚实基础。

明确流程,规范机制运行。严格落实公调对接工作机制,明确公调对接工作范围及工作流程,“公调对接”调委会调解员主要负责调解公安机关接报的非警务类警情、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和适用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事项,对符合当场调解条件的,一律由处警民警调解;对当场调解不成且适宜进行人民调解的,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移交调委会进行调解;对群众主动寻求帮助的非公安类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值班领导批准后,直接移交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按照“法为上、和为贵、调为先、让为贤”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基础上,由调解员严格按照人民调解程序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及时导入仲裁或诉讼程序,避免久调不决。落实“一事一档”及回访制度,对履行协议不及时、不到位的,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对矛盾纠纷可能反弹甚至激化的,及时跟进开展二次调解并落实稳控措施。

深化联动,提升调解质效。研究制定《石泉县公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全力打造“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公调对接”调委会调解员实行周一到周五坐班工作制,面对面现场“把脉”,在做好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引导来访群众依法维权、为派出所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意见建议等。着眼于源头预防和提升调解成效,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城关镇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日常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重点矛盾纠纷进行专题研判,做到早预警、早处置。今年以来,调委会累计调处化解矛盾纠纷102件,协议涉及金额80余万元,在已调解并办结的案件回访中,群众满意率为100%,为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群众满意度做出了应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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