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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一案例入选全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作者:龚太斌 发布时间:2024-10-16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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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司法厅印发《陕西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汇编》。白河县司法局报送的《迟某不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职责案》入选。

该《典型案例汇编》是省司法厅首次发布的市县行政复议机构办理的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共有10件。每件案例都由审理要旨、基本案情、焦点问题分析、审理结果、典型意义等五个部分组成。

近年来,白河县司法局以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行政复议法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不断检视行政复议工作各方面成效及问题,持续加强干部理论知识学习,建立完善行政复议集体审查、专业研判、调解等长效工作机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2024年以来,前来申请行政复议的有43件,其中收案前协调化解21件,占总数的48.84%;收案处理22件,占总数的51.16%。办结21件(含续办1件),其中责令履行1件、确认违法3件、调解处理1件、驳回申请或者请求7件、不予受理2件、其他处理2件,维持的仅有5件,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附:典型案例  

迟某不服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职责案

审理要旨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案件时,首先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关职责,职责依据是什么?其次,分析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相关职责,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行为。最后,分析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深层次原因,剖析行政机关是否存在程序不到位、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底申请人迟某向被申请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标题为《举报(履职申请)书》的材料。该材料的标题、格式及主要内容以“举报”为主,同时含有投诉的相关内容。被申请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材料后于7月3日进行登记,安排相关股室调查处理。7月4日,对被举报的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及调查,并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过调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公司存在迟某举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向被举报公司出示举报人提供的消费截图及产品图片及举报内容后,被举报公司认可举报人举报的相关问题,表示已自行纠正相关违法行为,同时表示愿意对举报人作退货退款处理。被申请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集体讨论后于7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于7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迟某送达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该告知书第2项载明“你要求该商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退赔并道歉的要求,经与被诉方联系,被诉方同意进行退货退款处置,若你方同意该方案,我局可组织调解,若不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止调解,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并附有被申请人的联系人与联系电话。申请人迟某认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于2023年7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迟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程序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补作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迟某。申请人迟某于2023年8月4日按被申请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的调解方案申请退货退款,并将货物退回被举报公司,被举报公司于8月7日收货后于当日将货款退还给申请人迟某。

焦点问题分析

行政机关未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对举报、投诉进行处理,而是在处理举报时,一并处理了相关投诉,是否构成不履行职责行为?

本案涉及网购广告宣传消费投诉举报处理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据此,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迟某举报投诉的法定职责,且处理迟某邮寄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应当对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举报时一并处理相关投诉,虽然存在程序违法,但已实质履行了处理投诉的职责,且投诉人已接受了相关处理建议。因此,不宜认定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并责令行政机关履行。

审理结果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确认被申请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迟某投诉时存在程序违法行为,同时认定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实际履行相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迟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的问题,行政复议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被申请人制作了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建议。

典型意义

履行职责类行政复议案件,在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关法定职责后,应当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实质履行相关职责。如果行政机关已实质履行职责且解决了相关问题,即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到位、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也不宜在行政复议决定中认定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并责令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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