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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可以返还吗?

作者:沈波 邢艳 发布时间:2024-07-02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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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阴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男士王某与女士李某恋爱交往一个月,王某为表达爱意通过微信给李某转账5次合计1万余元,双方分手后,王某要求李某返还财物,双方因返还金额多少问题发生纠纷。王某申请城关镇调委会对此纠纷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多次调解,宣讲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返还王某6000元,此款当场兑现。

此纠纷的成功化解,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烦心事,切实维护了一方稳定。近年来城关镇积极推行“三力联调”工作机制,通过整合政法单位、行政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力量,形成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道德力量同步发力、各有侧重、相互配合,构建集中统一的联调模式,最大程度地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为实现乡村振兴营造了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调解员普法: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支出金钱及互送礼物的消费行为,应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金额、用途、日常生活经验、双方的财务状况、公序良俗等因素对性质予以认定。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花费的诉求并非均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会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同差异。对于为维系感情的小额财物赠与、小额转账,特别是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数字转账,以及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礼物等,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均应视为赠与,在赠与已经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如果男女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如购房款、购车款、装修款等,往往是一方或其近亲属基于结婚目的而给付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时,应本着平衡双方利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交往时间、财产使用情况、经济状况、公序良俗、消费水平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对于男女双方达成合意并且实际交付的借款,可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返还;对于性质难以认定的金钱往来,一方占有缺乏法律依据的,可以不当得利予以认定;对于假借恋爱、婚姻名义骗取大额财物的,则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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