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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不是“任性化” 念好矫正纪律“紧箍咒”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1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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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体现了对服刑人员的善意;是在监督管理的同时敲响了对矫正对象的警钟;是在教育帮扶的同时延伸了人文主义的关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要做到“人性化”,但不能放任自由,还需念好矫正纪律“紧箍咒”。

伍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315日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考虑到伍某生活较为困难、年龄较大且居住地较远,因此进行了人性化管理,为其申请困难救助,并给予监督管理方面的理解宽容。在矫正期间,伍某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公益劳动和日常学习提供虚假资料,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训诫,但伍某依然不知悔改,在未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外出,行为十分恶劣。因伍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伍某警告一次,将伍某列为严管对象。下达警告决定书后,伍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知道了任性不可为,并表示今后要认真悔改。此后,伍某再未发生过此类情况。

社区矫正事关社会稳定,做好监督管理外化于行和教育帮扶内化于心就显得极为重要。但与此同时,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监管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不自觉、不可控的现象。如上案例,工作人员考虑各方面原因进行人性化管理并加大帮扶力度,体现了法律有温度的一面,可并不能阻挡矫正对象违反管理规定私自外出的脚步,只有在执行上拧紧“思想阀”、管理上绷紧“纪律弦”、帮扶上念好“紧箍咒”,才是对社矫对象的“网开一面”,才能让监管人员秉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初心,从“管得住”迈向“矫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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