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司法局 > 司法行政工作 > 基层传真 > 正文内容

石泉一男子聚餐后醉驾身亡,同饮者共同担责!

作者:腾德青 发布时间:2024-06-06 15:04
分享到:

醉酒驾车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桌饮酒者要担责吗?赔偿责任怎么划分?近日,中池司法所联合中池派出所、迎丰法庭及镇村调解处置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同时,也给周围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今年5月,王某邀请李某、刘某、陈某三人到家里小聚,聚餐过程中大家都饮了一些酒,聚餐结束后,李某驾驶摩托车在返家途中,车辆撞在路边水泥花坛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李某受伤严重,经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家属闻讯十分悲痛,认为李某的死跟喝酒有直接关系,要求与李某同桌饮酒的三人就李某的死亡进行赔偿,王某、刘某和陈某则认为是李某自己酒后驾车才酿造了这个惨祸,李某自己应承担责任,三人愿意赔偿部分医疗费和安葬费,其余的部分不愿意承担,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司法所在受理此纠纷后,立即对李某的家属进行安抚稳控,同时联合派出所、迎丰法庭以及镇村干部对该纠纷进行调查和会商研判,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指出:李某生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经鉴定机构鉴定,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醉酒驾驶状态,醉驾行为与死亡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而王某、刘某、陈某三人作为酒桌组织者和同饮者,明知李某酒后驾车,并未对其进行有效劝阻,没有尽到相应的照顾义务将李某安全送达,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员的讲解及以案释法,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就赔偿比例及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死者李某承担80%的责任;其他同桌饮酒者及组织者王某,按照过错程度合计承担20%的责任。王某、刘某、陈某三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该纠纷历经四天得到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员说法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日常的社会活动,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情况下。若共同饮酒人未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履行义务,当因饮酒造成人员伤亡时,同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饮酒者本人存在过失,可以减轻同桌人的责任。

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同桌饮酒人可能要担责:

1.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一起喝酒;

2.过度劝酒、压酒;

3.酒后驾车、剧烈运动等未劝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通过案例提醒大家,饮酒要适度,喝酒莫开车,酒局不劝酒!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