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司法局 > 司法行政工作 > 基层传真 > 正文内容

白河县司法局双丰司法所:交通事故赔偿难 人民调解巧维权

作者:黄序捷 发布时间:2024-05-15 16:02
分享到:

“辛苦你们这几天的悉心调解,我们不仅快速地拿到了钱,还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真的是太感谢了!”拿到赔偿款的王某(化名)向工作人员连连道谢。

近日,白河县司法局双丰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

【案件来源】

2024年417日,李某(化名)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双丰镇集镇道路行驶中,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化名,王某之子,5岁)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左眼眉骨处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根据现场勘察结果,认定双方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王某某当天被送至安康中医院治疗,伤口愈合后,双方就后期康复治疗费用等事宜产生纠纷。拿不到赔偿的王某遂向双丰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双丰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确定王某的诉求是要求李某支付四万元赔偿后,打电话向李某核实相关情况并询问其是否同意调解。

“我确实有错,但我第一时间把孩子送去医院了,医疗费也都是我垫付的。他的要求实在过分,简直是狮子大开口,我给不起,让他告我去吧!”工作人员才介绍完身份,李某不等工作人员继续说便作出回复、挂了电话。

本着息事宁人的目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决定去李某家里,询问其是否同意调解。李某见工作人员登门,也不好意思拒绝,但是开口说的话始终围绕着“他要的太高了”。工作人员明白其意思后,便向其解释道:“人民调解遵从的就是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如果你同意调解,至于金额差距,后续可以协调。如果你不愿意调解,那我们也就无权组织你们调解了”。接着又向其详细分析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法律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你们说的我明白,该承担的责任我一定承担,只是你们也晓得我的条件,我没啥钱,车子也没买保险。希望你们帮帮忙,问问王某能不能少要点。”经过工作人员的悉心讲解,李某表示愿意调解。

工作人员随后找到王某,向其分析了本案的同等责任以及其作为监护人对孩子的监管职责,并对案件所涉及的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进行了初步核算,请其对自己提出的诉求再作考虑。

就这样,工作人员来回周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断地交流沟通协调,使双方从最开始三万元的大额差距,慢慢缩小至两万、一万五、一万、五千、两千、一千……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李某自愿一次性向王某一方赔偿王某某后期治疗康复的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0000元整;王某与李某握手言和,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

【案件点评】

群众利益无小事,细微之处见真情。本案调解员将调解工作中的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原则与民法典、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相结合,用心用情办好群众的事,把纠纷化解在基层,最大程度地减轻群众的诉讼负担,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为基层治理工作贡献了司法行政力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