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了解我母亲整个就医过程......”,3月25日紫阳县司法局焕古司法所接到某村民请求司法所处理的电话。
近日,村民侯某在村卫生室就诊过程中不幸身亡,侯某家属要求村医王某解释医疗救治情况,村医在死者下葬期间仍未能详尽解释,引发死者家属“心中气”。医患纠纷若不能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甚至可能升级为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紫阳县司法局焕古司法所闻讯而动,迅速联合紫阳县卫健局、焕古镇卫生院及该村驻村工作队组成调解工作组,对该起医患纠纷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中,工作组在深入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困难后,将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紧密结合,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成功促成双方和解,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此次调解过程不仅有效解决了医疗纠纷,更在普及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公众理性看待医疗风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案再次证明基层司法所作为化解社会矛盾桥头堡的重要作用。下一步,焕古司法所将继续强化矛盾纠纷调解力度,以实际行动践行“法治为民”的宗旨,维护好一方平安稳定。
知识普及:
医疗纠纷造成原因: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医疗纠纷认识误区: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