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庙镇庙坝村村民陈某于2019年3月同毛坝镇干沙村蒋某(现已逝世)共同投资在干沙村育香椿苗圃,约定苗木出售收益平均分配,蒋某负责日常管理,陈某负责技术指导。2021年3月蒋某未与陈某商量,便私下将苗圃内香椿苗(约30万株)全部出售给某公司,某公司又将该批香椿苗销售给林业局,林业局统一采购后发放至该村某某园合作社在该村实施退耕还林工程,该批香椿苗便被全部移栽入“漫山遍野”。陈某得知该批香椿苗已销售后,找到蒋某算账,要求分配收益资金,但蒋某一直以未收到账款为由施以“缓兵计”。2023年初,蒋某意外身亡且无任何遗产,于是陈某找到该村某某园合作社法人(系蒋某之长子),要求其代偿蒋某应付款,遭到该法人的拒绝,理由是没有继承其父任何财产,且该批香椿苗虽由其合作社承栽经营,但那是通过林业局正规采购手续而承接的,所以无义务代偿。至此陈某收账维权陷入僵局,数次来到该村,望着已成长至杯口粗的一片片香椿园无功而返。
陈某穷尽一切协调手段无果,抱着“死马当着活马医”的态度,找到毛坝镇“老支书”调解团诉说,寻求帮助。“老支书”调解团成员陈辉友接待登记后,认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便与调解团的成员商议,寻求破解之策。在毛坝司法所的协助下,老支书周本安、陈辉友等组成的调查组历时七天,先后到县林业局、镇政府、某公司查询采购和付款记录,又多人次走访某某园合作社成员,了解实际种植香椿情况。经过调查了解,确定该批香椿苗作为种苗用于了干沙村的退耕还林工程,共计退耕还林750亩,每亩按300株进行的核查验收,合计22.5万余株,采购时按0.6元/株进行结算。且该批苗木款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到某某园合作社法人个人账户上。该证据对案件的调解起到了突破口作用。
当把这些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告知陈某时,陈某一时难以接受,认为株价太低,自己毫不知情,不知有无“猫腻”;找到某某园合作社法人时,告知其个人账户收入了该笔苗木款,应对该案负责,但其辨称“只是个人账户代收而已,且取了现金支付给了蒋某”。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老支书”们并没有放弃,先后6次奔波于干沙村、观音村(陈某驻地)为当事人算苗木账、成本账、人情账、时间账、经济账、名誉账。向陈某指出举证难、诉讼长、风险高的现状,且蒋某一次性大量销售了整个香椿苗,也是好事一件,应在价格上认可,做出让步;向某某园合作社法人指出,其个人账户收入了该批苗木款,加之其与蒋某系父子关系,根本无法“撇清”“代收”的责任,何况香椿园已在其合作社的土地内茁壮成长,最终其合作社还是受益者,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从法律层面都应该代其父履行该笔合作义务。
“功夫不负有心人”。近日,“老支书”调解团组织双方当事人,邀请干沙村知情村民代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驻村干部等人员在镇调委会组织调解,通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围绕争议焦点,一一澄清事实,释法明理,3个小时的现场庭式调解,终于达成协议:某某园合作社法人一次性向陈某支付6万元人民币;陈某自行销售的4.5万株香椿苗由陈某单独受益;一切账务结算完毕,原合作协议终止。调解协议签订后,某某园合作社法人当场通过手机转账向陈某进行了支付,协议履行完毕。至此,一场历时3年之久的合同纠纷,在“老支书”调解团的调解下终结。
化解难点。
一是陈某主张该批香椿苗数额为32万株,价格按1.2元/株计算,但手上并无详细的合作账目,所提供的流水草账全系其本人一人所记,根本提供不出该批香椿苗流转的任何凭据,无法核定具体价值;二是合同当事人蒋某已逝世,很多关键事实死无对证,且无任何遗产;三是某某园合作社拒不承担后果且不配合调解;四是案涉金额较大;五是陈某扬言要将大田内的苗木拔掉,矛盾激化的风险较高。
启示思考。
1、调查取证,是调解工作的基础,只有调解员掌握了详实的证据,才能分析矛盾纠纷的是非曲折,发言才有底气。
2、乡镇调委会必须聘有专职调解员才能做实调解工作,毛坝镇“老支书”调解团成员无疑成为专职调解员,才会履职尽责,否则都会流于“形式”,“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3、调解员的选任尤为关键。“事在人为”,调解员的素质、能力、水平要与基层一线需求相适应,毛坝镇“老支书”调解团的“老支书”们就是结合镇情实际,发挥“老支书”人头熟、政策熟、威望高的特点而选任的。
4、基层调解工作,党委加强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指导是保障。毛坝镇“老支书”调解团,由镇党委全面领导,司法所一起办公,一起探讨案情,进行文书的审核把关,才得以做出品牌,提高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