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紫阳县出台《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全市率先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过错责任处理机制,压实行政败诉责任追究,倒逼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升全县行政应诉工作水平,促进行政判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作用的发挥,提升法治政府建设能力和水平。
一是明确追责对象和情形。暂行办法坚持有责必追,将追责对象的范围确定为本县各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并将追责情形限定为两大类,即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案件、限期履职、作出国家赔偿的案件;其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败诉的案件。并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补救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启动自我纠错机制,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是细化追责具体情形。暂行办法坚持标本兼治,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纳入追责范围的情形限于七类,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案件败诉的;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导致案件败诉的;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导致案件败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导致案件败诉的;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案件败诉的;滥用职权导致案件败诉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导致案件败诉的。文件同时明确了应当从轻、减轻免予或不予问责的情形,以及对干扰案件办理、干扰过错责任调查处理以及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等情形进行从重处理。
三是确定追责处理方式。暂行办法明确由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划分负责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案件考评小组,召集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划分做好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研判工作。对违反该规定,尚未构成党纪政务处分的,提请县政府责令责任单位对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认为构成党纪政务处分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