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司法局 > 司法行政工作 > 基层传真 > 正文内容

旬阳市司法局构元司法所:用好“法理情”三字诀,巧解邻里“心头结”

作者:李帆 丁光春 发布时间:2023-11-22 16:28
分享到:


“感谢李所长和镇上领导们,为了我的事,跑了好几趟了。”旬阳市构元镇开花村李某激动地说道。近期,构元司法所帮助李某解决了一件烦心事。

李某和王某是多年邻居,两家土地毗连处长了一棵柏树,被王某母亲在砍伐地里杂树时不慎砍倒。由于这棵柏树是李某母亲在世时所种,加之李某的两个兄弟在外务工,三人之间对于这棵柏树没有明确的归属与划分,李某三兄弟和王某母亲针对柏树赔偿一事始终没有达成统一的处理意见。随着时间推移, 王某母亲过世后,这件柏树纠纷也没有得到解决,于是李某主动来到构元司法所,请求对柏树纠纷一事进行调处。

司法所负责人在接到当事人求助后,立即组织带领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员参与走访,调查取证。但此过程中,李某少言寡语,甚至一言不发。见状,开花村调委会主任、法律明白人张立贵说道:“长兄如父,你不仅要做好榜样还要有担当,要把两个兄弟的意见都统一起来,积极合理的表达你们的诉求。”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联系村两委以及村组干部从中协商解决,经过多番努力,李某才表示:“主要是怄气,王某他母亲之前砍树案发时赔礼赔偿不到位,还拖拖拉拉好几年,说到底王某他们一家子就是不重视这个事,况且要是尊重我们的话,为啥之前欠下的货款也都不偿还!”

调解员在了解到李某心中所积所怨、所求所想后,心中有了盘算,巧用“法理情”三字诀进行耐心调解。晓之以理,强调双方既是亲戚、又是邻居,不要因为一棵树就伤了和气;动之以情,表示王某也主动找过村两委、司法所调处纠纷,可见他态度积极,并非要推卸责任、置之不理,而是想诚心诚意的解决好此事;守之以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内容,柏树赔偿金额应当以市场价为基础在合理范畴内进行索赔。

最后,双方当事人借助“背靠背”的调解模式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由王某向李某一次性支付柏树赔偿款及货款共计一千三百元整,约定不再因此纠纷而产生其它矛盾。至此,双方握手言和。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是构元司法所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体现,只有妥善解决好关于人民群众的“小事”,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温度。下一步,构元司法所将继续发挥好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员与38位“法律明白人”基层矛盾“灭火器”和“减压阀”的作用,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用心用情为人民服务,为创造和谐稳定的平安构元积极贡献司法行政力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