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司法局 > 司法行政工作 > 基层传真 > 正文内容

平利县司法局西河司法所:玩耍不慎受伤,三力联调解忧

作者:柒国安 发布时间:2023-11-21 10:17
分享到:

近日,平利县司法局西河司法所运用“三力联调”机制,成功调解一起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纠纷的顺利化解,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促进了社会和谐。

2023年7月,平利县西河镇王阿姨带外孙女小李在公园玩耍时,公园里的石桌侧翻将小李右手压伤,在安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安康市中心医院诊断,小李右手三个手指损伤严重:食指、中指、环指指骨骨折、骨骺损伤。小李的母亲张某认为小李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公园所存在安全隐患所致,安康某劳务公司负责管理公园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其相关费用。安康某劳务公司认为,王阿姨带小李玩耍时,未告知其存在安全隐患,监护责任履行不到位,也存在较大过错。双方就赔偿事宜存在分歧,申请西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为妥善化解矛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排分管领导牵头,派出所社治办调查取证,司法所负责调解调解员及时和王阿姨、张某见面沟通,了解到小李在外地上小学,放暑假到外婆家来玩。派出所民警调查公园周边居户了解事情详细经过,查明该石桌底部松动已有一段时间,王阿姨也知道此事,调解员又查阅了安康某劳务公司和西河镇某单位签订的管理服务合同,该公司有管理公园设施安全的责任。掌握具体情况后,调解员联系平利县人民法院“1+5”团队法官和法律顾问共同研判,制定调解方案。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因小李急需回校读书,受伤时间尚短,暂不能做伤残鉴定,就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等费用达不成一致意见;二是双方就事故的过错责任承担意见不一致。

针对争议焦点一,调解员告知双方最好做伤残司法鉴定,同时建议为了不影响小李上学,减少该起事故的总费用,双方可以带小李共同到安康某司法鉴定中心咨询。9月初,双方咨询后均认可司法鉴定中心对小李伤残等级标准和后期治疗相关费用参考意见,调解员趁热打铁,给双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按照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小李受伤医疗实际支付费用和司法鉴定中心给的参考意见,列出小李人身损害费用明细,当事双方对此表示认可,调解工作取得一定的进展。

针对争议焦点二,事故责任的承担是本次调解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考虑前期双方当事人对此存在较大分歧,调解员采取分头做工作的办法,第一时间找到王阿姨告知外孙女小李才刚刚8岁是未成年人,暑假从外地过来玩,对公园环境不熟悉,作为外婆带孩子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向王阿姨和张某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过错]等规定,王阿姨和张某也认识到此事发生自身的错误,表示可以承担次要责任,请调解员尽快协调,尽量少耽误孩子上学。为尽快解决此事,针对安康某劳务公司的责任承担,调解员组织西河镇某单位负责人和劳务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明确告知公园该处石桌有安全隐患已有一段时间,劳务公司存在安全管理的疏忽大意,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劳务公司负责人态度有所转变,愿意承担责任,但表示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经营业务较少,无能力负担,请求西河镇某单位想办法帮助一下,某单位负责人表示可以争取爱心企业对小李进行捐赠。

通过分头做工作,双方意见基本接近一致,调解员组织双方再次调解,请当事双方主要讲在此事发生的过程中自身存在的过错,换位思考,各让一步。10下旬,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和法理情结合的疏导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当场履行。几天后,西河镇某单位争取的爱心捐款也已到位,在人民调解回访当事人时,张某对本次调解表示满意。

该矛盾及时有效的化解,坚守了法治底线,做到了法情理有效结合,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