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泉村民李某带着写有“依法调解,真诚为民”的锦旗走进云雾山司法所,向工作人员表达了谢意。
李某经人介绍与同村女子王某相识相爱,于2023年上半年在老家举办了订婚仪式,李某给付王某彩礼8万元及“三金”等首饰。订婚后,两人分隔两地,李某外出务工,王某在本县城内务工,双方仅通过电话微信进行沟通,经常因为一些琐碎事情而争吵,矛盾重重,最终导致感情破裂,经多次沟通无效后李某提出分手,并要求王某及其母亲返还其彩礼、“三金”,同时李某要求王某赔偿恋爱期间赠送的红包和精神损失费。
云雾山司法所了解情况后,立即联合镇社治办、派出所,组织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某向调解员提交了恋爱期间其给王某及其王某母亲的红包记录,以及精神损失赔偿相关证据。王某认为这是李某主动给自己的,不是自己向李某索要的,不应该返还。于是调解员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积极稳定双方当事人情绪,争取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1月3日下午,在司法所、社治办、派出所的见证下,王某将彩礼金和“三金”全部返还给了李某。至此,该案得以顺利化解。
调解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分手后能否全部要回?因感情不和分手,可以索要分手费和精神损失费吗?
情侣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等形式表达爱意,加深感情。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赠与人在赠与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都是情侣间的无偿赠与。而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风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现代男女还是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风俗,对于大额经济来往要做到及时留痕,保存好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保持相对财产独立,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让婚恋回到“恋”之本心。
关于婚姻不成是否能索要分手费和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法律上没有所谓的分手费和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至于精神损失费,一般情侣分手主张的不予支持。但是若对方严重非法侵害一方的名誉权、人格权、肖像权、健康权等,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