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85岁,系安康市汉阴县某镇某村村民。2021年3月4日,同镇何某某驾驶外省牌照小型客车在经过张某某住所地某路段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张某某受伤。经汉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17万余元。
因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1月20日,张某某儿子来到安康市汉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张某某属于70岁以上老年人,申请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法的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免于经济审查,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驻村法律顾问汉阴县148法律服务所邝某承办此案。
承办人多次和受援人沟通,指导其收集相关证据。然祸不单行,正处理此事时,受援人家庭遭遇变故,医疗费费票据丢失,因保险公司在外省地址不详导致不能送达,又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案件办理进度缓慢。承办人多次联系办案法官,多方联系查证,确定了保险公司地址,又冒着疫情风险到医院开具了医疗费花费证明。办案法官也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保险公司因医疗费票据和鉴定意见书所载后期医疗费问题产生争议而无法达成一致。保险公司申请对张某某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
2023年7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在法庭上,承办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被告何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并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不足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内赔偿;再不足部分由被告何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判决由保险公司和何某某共同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75216元。
收到判决书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张某某向汉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中心继续指派一审承办人办理该案。2023年9月19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期,张某某收到保险公司的银行转账。至此,经承办人一年零八个月的不懈努力,受援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维护,实现案结事了。在县司法局组织的服务对象回访中,受援人对案件办理情况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