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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司法局:构建“232”审查体系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作者:李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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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平利县司法局多措并举,持续加强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等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力度,不断强化合法性审查工作质效,提升我县依法行政水平。2023年以来,共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行政协议及政府、部门文件90件,对25个行政执法部门的权责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审查意见1500余条。

一、配强法治队伍,筑牢法治根基

强化法制审查队伍。2022年以来,平利县司法局新招录3名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其中2名纳入法制审查人员队伍。同时,聘请3名经验丰富的法律专家及执业律师,积极参与政府重大项目磋商,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评审会议,及时掌握项目动态,针对审查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坚持集体会商,为推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提供良好的理论支撑和人才保障。

提升业务学习能力。依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平利实际,制定《平利县行政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组织法制审查人员、县政府法律顾问等就该《暂行办法》进行学习。加强法制审查人员业务学习,通过专家授课以及个人自学等方式对《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则》等业务流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重点法律法规进行解析和研学,切实提升其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协议的水平和能力。

二、坚持依法有据,提高审查质效

全面构建审查体系构建县镇“232”三级合法性审查体系。一是县级“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律顾问”审查机制;二是各镇“党政口+司法所+法律顾问”审查机制;三是各村(社区)“村两委负责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审查机制。各单位积极推进法律顾问主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等合法性审查及涉法事务处理等法律事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在规范行政决策、防范法律风险的职能作用。

建立健全审查机制印发《平利县行政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将合法性审查作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等工作的前置条件,承办单位在提交审议前须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对于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名义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政府合同等文件,在提请县政府审议前,县司法局需从法律依据、制定程序、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听取县政府法律顾问意见,提前规避和消除潜在的法律风险。

严格规范审查流程政府合作协议文本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报请县政府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凡是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未按规定举行听证会、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的,一律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政府及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等内容100%纳入审查事项目录。

三、严格考核运用,夯实监督实效

开展法治建设督察。联合县委政法委、县委依法治县办组织法治建设督察工作,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督察重点内容,对37个单位开展法治建设督察,针对各个单位存在的问题点对点反馈,充分发挥督察对合法性审查工作落实的督促推动作用。

夯实考核结果运用将合法性审查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重要内容,纳入法治建设考核重要指标,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于落实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重要推动作用,倒逼我县各镇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推荐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规范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为促进平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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