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司法局 > 司法行政工作 > 基层传真 > 正文内容

白河双丰:联合调解帮讨薪 “无忧调解超市”润民心

作者:毛观领 黄序捷 发布时间:2023-10-09 10:01
分享到:

终于拿到我的辛苦钱了你们这‘无忧调解超市’真不错....”周某一边激动向工作人员道谢,一边为“无忧调解超市”竖起了大拇指。近日,白河县司法局双丰司法所联合镇村成功调解一起农民工薪资纠纷,真正把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落到实处。

白河县双丰镇双河社区周某于2022年7月受聘在双丰镇某黑猪养殖公司打工。当时公司未和周某签订合同,口头承诺暂聘用一年,每月支付周某月工资4000元,如公司效益好再年付奖金10000元。至2023年5月公司将猪全部出栏,周某实际只干了11个月,公司以周某未在公司工作一年及公司效益不好为由拒付奖金10000元,双方就奖金给付发生纠纷,随后到双丰司法所请求调解。

工作人员接到调解申请后,向双方当事人介绍了“无忧调解超市”点名牌中各调解员擅长的知识领域,并告知当事人有自主选择调解员的权利。公司点名双丰镇主管农业副镇长参与调解,周某点名司法所干部参与调解。两名调解员就相关的知识和法律条款向双方当事人做了细致分析,司法所工作人员引用《民法典》第469条内容解释口头订立合同的效力,请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及矛盾化解的目的进一步考量。周某虽未干够一年,但这是因为公司效益不好的原因,我不能全怪周某”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解下,公司最终松口。最后达成协议由公司转账兑付周某奖金7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下一步,白河县司法局双丰司法所将大力推行“三力联调”和“无忧调解超市”工作机制,积极调动村(社区)调委会和网格员充分发挥作用,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回访、稳控一体化推进,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