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某与女子李某某于2021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在老家办酒席举行婚礼,按照当地习俗王某某向李某某给付3万元彩礼,因双方系二婚,各自都有孩子和父母,举行婚礼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约定1年内磨合未出现问题就办理结婚证。经过半年时间的相处生活,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曾多次沟通均无果,王某某遂向迎丰司法所申请调解,要求李某某退还3万元彩礼。
迎丰司法所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组织王某某与李某某进行调解。王某某要求退还给付李某某3万元彩礼,李某某表示当初两人办酒席举行婚礼,乡里乡亲都知道,自己陪嫁也花费了1万元置办家具,虽然两人未办理结婚证,但在一起生活半年时间,并且有事实婚姻,表示自己不同意退还3万元彩礼。
眼见双方对退还彩礼争执不下,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先与李某某谈话,耐心细致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退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建议王某某要慎重考虑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最终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李某某同意退还部分彩礼,并现场履行承诺。
调解员说法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的一种,是谈婚论嫁时不可避免的话题。但因为彩礼往往数额比较大,不少曾经“爱过”的恋人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彩礼返还金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回礼情况以及当地婚嫁常理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酌情协商返还部分彩礼,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矛盾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