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泉县司法局熨斗司法所联合派出所和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处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朱某在为村民李某家修建房屋时不慎从墙体上方搭建的木板上跌落,导致头部摔伤,后送医院进行救治。因朱某及其家属索赔无果,于是找到熨斗司法所寻求帮助。经司法所和派出所调查,房主李某、王某夫妇以总体包干形式将建房工作交由张某施工,费用由王某支付给张某,施工材料由张某购买及提供,施工工人由张某组织并支付劳动报酬。
调解过程中,朱某及家属情绪激动,言语激烈,与工程承揽人张某在调解室内发生了激烈的语言冲突,调解员当即在现场制止了双方的过激行为。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朱某及家属暂时平复心情,但由于朱某及家属对赔偿金额要求过高,张某表示无法接受。同时张某认为不应当由他一个人承担责任,房主李某、王某夫妇及朱某也要承担责任,鉴于矛盾争议焦点在于赔偿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上,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这次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了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相关证据,阐明事实,反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规对当事人进行了解释。一方面让当事人张某认清自己的赔偿责任,端正自己的态度,在面对朱某及家属时认真协商,诚恳道歉;另一方面劝导朱某及家属,国家对事故赔偿金有具体标准,应当合理索赔,不可漫天要价。
经过调解员以案释法,耐心说法、动之以情,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付朱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事故赔偿金等费用,并于签订协议后五日之内,由当事人张某汇入朱某家属指定的银行账户。
调解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自建房承包给包工头,工人发生意外事故,谁负责任?农村自建房十分普遍,一般都在两层以下,按照规定无需找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是可以根据需求找农村的小包工头、建筑工匠来建房的。但在实施当中,一定要注意分清楚是否包工包料等两种情况。
第一种包工包料。房主平时不管,只给钱结算,那么房主和建筑队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下,如果施工人员出现事故,如房主在没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的情况下,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包工不包料。情况又不一样了,因为包工不包料时,房主在建房过程中,既要提供建筑材料,又要发挥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对施工人起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作用,一般认定为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下,如果工人出现意外,则根据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房主李某、王某夫妇以总体包干形式将修建厕所工作交由张某施工,修建厕所所有费用也由王某支付给张某,施工材料由张某购买及提供,施工工人朱某由张某组织并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认定为张某与房主李某、王某夫妇是承揽关系,张某与朱某为雇佣关系,因此张某应当承担朱某事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