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安康市市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三批)
序号 |
政务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实施区域 |
备注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执业核准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 |
安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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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
安康市中心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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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工程施工进度的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
安康市中心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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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师执业申请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 |
安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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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安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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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安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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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
安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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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第九条 |
安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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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第九条 |
安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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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
安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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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报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告》(2019 年第 26 号) |
安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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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申报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26 号) |
安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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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申报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专用车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75 号) |
安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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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 号) |
安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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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 号) |
安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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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 |
安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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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康市市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调整清单(第二批)
序号 |
政务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理由 |
备注 |
1 |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计划生育婚育证明 |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
取消 |
根据陕西省卫健委关于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的指导意见(陕卫人口发[2022]24号)要求,鉴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已删除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款,为保证相关工作平稳过渡,对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给予办理过渡期,办理时限截止 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后不再受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办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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