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陈某很烦心,自己被李某饲养的狗咬伤,多次向李某要求赔偿,均遭到拒绝,于是到石泉县饶峰司法所请求调解处理。
饶峰司法所受理该纠纷后,第一时间联系狗主人李某了解情况,李某承认确实是自己饲养的狗将陈某咬伤。但李某称,自己一直将狗拴在自家院子里,属于自己私人空间,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陈某路过走到自己院子才被咬伤,看家护院是狗的本能,所以自己没有责任。并且接种狂犬疫苗价格大概在人民币800元左右,陈某却要求自己赔偿1800元诉求并不合理,因此拒绝赔偿。陈某称在被咬后因伤口发炎,进行了脓肿切开引流术,并提供了相应医疗票据。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监控华民发现陈某路过李某家院子时被狗咬伤,且纠纷双方住址相邻,便以隔壁邻舍远亲不如近邻,妥善解决对双方都有利入手,李某虽然栓了狗,但陈某确系被李某饲养的狗咬伤,治疗费用都有票据佐证,并无过分赔偿要求。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解、说服教育和释法析理,李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赔偿陈某相关治疗费用,并现场履行。对给陈某带来不便和伤害也诚恳道歉,陈某表示接受李某的歉意,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狗在被拴在狗主人自家院子的情况下咬伤他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陈某路过李某院子被李某饲养的狗咬伤,陈某本人并无故意或者过失。因此,狗主人李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