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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大贵:幼儿受伤引风波 人民调解止纷争

作者:刘健 发布时间:2023-06-16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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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泼好动、充满好奇是儿童的特点,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儿童极易发生意外伤害,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责任谁来承担,又该承担哪些费用呢?近日,平利县大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宗因幼儿在幼儿园意外受伤的损害赔偿纠纷。

  2023年3月底,大贵镇辖区某幼儿园学生王某某在进行户外活动时不慎摔倒受伤,导致左侧尺骨近端骨折及左侧尺骨近端骨骺损伤。事故发生后,某幼儿园立即将通知王某某家长并会同王某某家长将王某某送至医院治疗。王某某家属对女儿在幼儿园遭受的伤害感到愤怒与不满,多次找到某幼儿园,要求某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慰问金等3.5万元,但双方均不欢而散。5月30日,双方协商一起到平利县大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查看了幼儿园监控视频,又走访了几位幼儿园的教师,了解到当时案情细节。事发时任课教师未在王某某身边,因此幼儿园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过错。调解员面见了幼儿园负责人陈某某,询问其对赔偿的意见。陈某某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该他承担的绝不逃避,但是对方提出的3.5万元赔偿金,他无法接受。

面对双方的分歧,调解员向双方讲解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老师疏忽大意,某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某幼儿园尽到通知家长、及时送医救治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幼儿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经过调解员的普法,根据医院诊疗材料及后续治疗建议,结合法律的规定,核算出赔偿金额的“合理区间”数。经过再次协商,双方最终在赔偿金额上达成共识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某幼儿园赔偿张某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8467.71元,某幼儿园退还王某某的本学期学费,王某某家属不得做出有损或者影响某幼儿园名誉的行为。

  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的典型案例。调解员正确运用法律知识条款,耐心进行疏导,循序渐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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