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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仙河司法所:口头协议惹争议 情法交融平风波

作者:何邦威 发布时间:2023-06-1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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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旬阳市仙河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口头协议引起的劳务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今年3月,旬阳市双河镇刘某夫妻二人经人介绍来到仙河镇一处农场为胡某喂养牲口,双方按照一年的时间口头约定了工资。没想到十几天后,刘某夫妻因琐事离开农场,要求按照原先的约定兑付工资,胡某则认为刘某夫妻擅自离职对其造成了损失,且长工和短工计算标准不同,按照原先约定的工资支付不甚妥当。又因为口头协议约定细节较为模糊,喂养牲口的过程中出现了部分牲畜死亡的特殊情况,双方互不相让,争执不下,于是刘某向仙河司法所寻求帮助。

受理此案后,仙河司法所第一时间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梳理工作思路,于6月7日组织双方现场调解。

调解员首先安抚双方情绪,耐心听取双方的意见,全面深入了解各方想法,积极为双方搭建沟通桥梁,向两人明晰法律、以法释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接着根据案件本身,调解员分析利弊,以法律责任和个人社会影响为切入点,向胡某释明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从工作的责任与义务、维护权益的途径等方面着手,向刘某夫妻阐明了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和沟通方式的不妥之处。经过坚持不懈的协商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胡某以现金的方式,当场一次性向刘某夫妻付清劳务费。至此,一起口头协议引起的劳务纠纷顺利化解。

该起劳务纠纷虽然事情简单,所涉金额不大,但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更是关系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仙河司法所将以全面开展五个群众”行动为载体,积极推进“三力联调”工作,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促进辖区和谐稳定。

温馨提示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因为熟人、方便等原因而选择口头约定,但书面合同更正式、更具体。口头约定和书面合同本身并不冲突,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口头约定举证困难,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其他书面文件资料等。若确为口头约定,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建议保留相关证据,便于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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