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和华某是老相识,华某经常找张某给自己干些农活。近日,华某驾车接张某去为自己耕地,活干完后,华某预备驾车送张某回家时,张某的儿子张光前来接张某。张光见华某在从车上卸肥料,便主动上前帮忙,并让张某也上前搭把手,张某在搬肥料的过程中意外摔倒,后张某在其儿媳妇陪同下前往医院检查,花费检查费和药费等合计人民币827元。双方就所花费用协商无果,张光及张某便来到白河县司法局宋家司法所,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在确定基本情况后,对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详细询问。沟通后,工作人员确定本案的争议关键点在于华某认为张某受伤时间不是在给自己干活期间,而是在完工后,由于张光擅自喊张某搬运肥料,才致使张某受伤;华某据此认为,自己对张某摔跤受伤一事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向华某详细讲解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华某却再次强调自己没有过错,工作人员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公平责任原则及部分典型案例,向华某解剖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如果后续诉讼的话双方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风险,并从二人之前不错的朋友关系层面出发请华某再作考虑。在工作人员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劝说下,华某答应与张某见面协商。
工作人员通过释法明理安抚好双方情绪之后,组织双方见面调解。
调解过程中,张某率先放下心结表示“我和华某本来关系就挺好,我也不想因为这个事情要多少钱,只要把我在医院花的医疗费给我,就行了。”双方见面当日便在司法所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完毕。
三、调解结果
华某向张某一次性支付关于该事件的医疗费827元及后期复查费423元;共计人民币1250元整。
四、案例点评
法律是冰冷的,在调解过程中如何平衡法理与情理,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向共赢,是基层调解员调解中的必修课。用法律制约人的错误言行,用情理唤起当事人的内心情感,彰显法律公平的同时又兼顾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温度,方可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握手言和。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本案相关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