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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一社区服刑人员拒不报到被撤销缓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9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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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汉滨区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严格管理,行动迅速。近日,汉滨区一社区服刑人员拒不到汉滨区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导致脱管。被原审法院裁定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

201862,家住汉滨区关庙镇的包某在广东省中山市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包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2.7mg/100ml。后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93起至201932。汉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在收到包某的执行材料后,多次联系包某,但是包某一直不接电话。20181018,工作人员使用个人手机联系包某,要求其及时到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包某自称在广东务工,工作人员告知其于20181021前报到,包某同意。但是包某仍未按要求报到,同时关闭手机,恶意逃避工作人员。

包某无视法律,拒不报到,脱离监管长达50余天。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款之规定,社区矫正办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中山市人民法院20181120日做出裁定,撤销对包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包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

包某目无法纪,恶意逃避刑罚执行,不按时办理入矫手续,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进一步彰显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也为正在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判刑罪犯在纳入矫正对象后,一旦违规,不仅失去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还将面临着严厉的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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