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司法局 > 专题专栏 > 理论调研 > 正文内容

推进“枫桥经验”新实践---安康人民调解双建工作务实做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25 14:43
分享到:
 

在市县区建立人民调解协会、在县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人民调解双建”),是秦巴明珠安康,传承枫桥经验,构建人民调解工作体系的新实践。从安康的市情实际出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务实推进双建工作:

一、明确职能定位。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行业调委会“调解不了,调解不好”的矛盾纠纷;市县区人民调解协会主要负责对各类调解委员会提供智力支持(培训)、专家支持(专家库)、案例指导(案例库)以及组织问题研究和机制创新等工作。

二、夯实领导责任。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人民调解双建工作纳入到综治维稳工作总体部署,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健全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预防解决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夯实县区、部门和乡镇工作职责。

三、落实经费保障。市县区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均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大部分镇也列支了专项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明确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奖代补”标准,根据矛盾纠纷难易程度和调解效果给予每件50-1000元补贴。实行援调结合(法律援助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结合),更好地落实调解经费保障和调解员出勤补助。

四、健全协作机制。司法局制定了《关于规范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施办法》,联合市妇联等单位制定出台了《关于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联合教育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联合住建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等,推进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稳步发展,形成专业的相互协作配合机制。

五、创新保障路径。设立县区人民调解中心,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构建起“政府人力财力保障调解中心,调解中心通过购买服务保障调解协会和调解委员会”的基本保障途径。各县区相继设立人民调解中心,出台人员经费保障办法,配备工作人员(编制或公益岗位),增加相应经费。

六、发挥会员作用。吸纳矛盾高发领域的单位为会员,吸纳惠民政策部门为会员,通过经费支持、人员协助、项目支持、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公益岗位、产业扶持、干部邦办和提供办公条件等,服务调解工作。保证一旦达成协义,必须履行到位。如市级医疗机构主动承担经费,积极履行协议,有力地保障了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权威。构建起“会员支持协会,协会支撑调委会”的有效机制。

七、加强调解队伍建设。组建心理咨询专家库、法律专家库和政策专家库,健全调解员遴选、培训、评优制度。注重从社会公认的律师、教师、心理专家、警官、法官、检察官和熟悉政策的干部群众中,优选人民调解委员和调解员;及时组织人民调解委员和调解员参加省市县各级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调解队伍素质。组织“金牌人民调解员”“三秦最美司法员”“优秀调解委员会”“优秀调解工作者”等评选表彰活动,以事业成绩感激发调解工作热情。

八、健全调解组织。按照“谁需谁组建,谁建谁保障”的法律规定,在镇村居调委会全覆盖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发展医患、交通等行业调委会,鼓励民间贤达设立调解室。截至目前全市调委会总数达到2067个,其中村居调委会1826个,镇调委会139个,企业或行业调委会108个,县级调委会10个。基本实现有纠纷的地方就有人民调解组织,方便干部群众就近就便申请调解。

九、丰富调解制度。结合实际,不断丰富“普法+调解”,“法援+调解”,“互联网+调解”“惠民政策+调解”,“民间贤达(退休三官/五老)+调解”,“专家(心理疏导/法律/政策)+调解”和“三调联动”等快速定纷止争的调解制度,实现又快又好有满意的调解。完善调解终结(退出)制度:对当事人不愿意再调解的或三次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引导进入行政程序化解,或通过法律援助、诉调对接绿色通道,引导进入诉讼程序化解。

十、问题导向不断创新。定期组织问题研究,总结典型,示范引领。先后形成紫阳“1+x人民调解模式”;岚皋123456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平利“第三方调解”;石泉135双建工作经验;旬阳县 “三力联调”等新实践,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枫桥经验”不断发展。

总之,通过不断夯实保障机制,不断改进运行机制,不断研究具体问题,使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让“枫桥经验”日益发挥出更大作用。2017年三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19564件,比“双建”前的2014年调解矛盾纠纷16891件,增加了2673件;调解成功19091件,调处成功率98%,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