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唯有以人为本,方能为人民群众迅速接受,方能快速有效定纷止争。
一、以人为本健全人民调解组织
只有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才能迅速为人民群众信任、接受和运用。处理矛盾纠纷化解这样的社会事务,迅速获得信任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群众信我们,我们说啥就是啥! 群众不信我们,你说我们还是个啥?!(基层干部话语)”对暴力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可以迅速平息事态。但对于合法合理诉求,强权压制只会激起更大的反弹!所以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优先。通过人民调解让当事人自主自愿达成协议,更容易为当事人接受和履行,实现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各级司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灵活执行《人民调解法》“依法设立”“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根据需要参照设立”的多元规定,指导矛盾纠纷多发的地方、行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群众自治优势,就地就近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更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是巩固村(居)人民调解组织。确保每一个村(居)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一个村(居)人民调委会都能切实发挥作用,确保民间矛盾纠纷就地就近迅速得到化解,实现小事不出村(居)。二是进一步巩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与基层政府行政调解联动优势,化解疑难复杂纠纷,实现大事不出乡镇(办)。三是引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人民调解与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日常管理的联动优势,化解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矛盾纠纷,实现大小事不出单位。四是引导矛盾高发领域(行业),根据需要参照《人民调解法》,设立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挥区域治理和行业管理的联动优势,化解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消除民间纠纷引发的越级上访。五是探索设立“民间贤达调解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调动有威信的民间贤达力量,发挥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主持矛盾纠纷化解,方便辖区干部群众就近就便化解纠纷。
二、以人为本构建联动工作体系
贯彻以人为本原则,着力于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部门牵头协调、行政司法紧密协作、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各方合力解决问题”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新格局。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以县区调解中心为中枢的调解工作新体制。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惠民政策和社会力量的多方优势,及时有效化解复杂社会矛盾,实现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建立协调保障机构。推进建立由常务副县(区)长任组长、政法委书记和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二是设立县区人民调解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法律、政策、骨干力量,为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鉴定、诉讼代理等专业服务。三是联通工作网络。组建县区人民调解协会,通过社会组织联通县、镇、村(社区)三级人民调解网络;组建县、镇行政调解委员会,联通县、镇、行政调解网络;探索设立司法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警官,承担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核工作,组织三调联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四是建设四支队伍。组建县级处理矛盾纠纷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集中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健全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成立各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社会贤达调解队伍,聘请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参与处理矛盾纠纷。分批组织调解员轮训,提升业务能力。五是畅通民意渠道。县镇村三级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县级层面每月排查一次,镇级层面每半月排查一次,村级层面每周排查一次,定期梳理汇总上报。通过党员干部密切群众联系机制,积极推行“互联网+”模式,查访民情、了解民意。在信访接待中心、调解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每天安排1名熟悉法律、政策的干部提供咨询服务,收集群众诉求问题。鼓励群众通过电脑或手机,足不出户的反映诉求问题。借助 “三官一律”进社区和“一村一警”工作机制、司法微信公众号等,加强各界干部群众的联络。构建以县区-乡镇-村居三级人民调解组织为主体,以行业人民调解组织为重要专业力量,有效配合的人民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三、以人为本构建有效的制度衔接
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需有效的制度衔接配套。发生矛盾纠纷往往会产生:是非不清---心中不安---内心不服---心气不顺等一系列连锁反应。所以化解矛盾纠纷,要针对问题构建有效的制度衔接。一是实行普法宣传与人民调解制度相结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是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不能“谁权大谁说了算,谁钱多谁做主”,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把普法工作贯穿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做到事前讲法,事中明法,事后析法,把调解的过程变为群众学法的过程,使各方当事人在接受调解中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增强法治观念,自己依法纠正错误,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达到调解一案、教育多方的效果。让普法宣传为人民调解奠定坚实基础,人民调解成为最有效的普法宣传。二是实行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制度相结合。陷入矛盾纠纷的人尤其是弱势群体,内心常常惶恐不安,十分渴望得到帮助。有问题去信访现象的实质是寻求领导的重视和帮忙。人心不安指不定一激动就会做出什么事情来,所以化解矛盾纠纷首要的是让其心安。面对纠纷当事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惶恐不安,及时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律师、政策专家这样有威望的人帮其维护合法权益,无疑是让其心安的最有效措施。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相辅相成,既方便纠纷导入司法,又合力定纷止争,快速解决问题,形成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工作协作格局:运用法律援助制度化解当事人“难以准确掌握运用法律,难以承受诉讼负累”的思想顾虑;运用人民调解制度化解当事人“诉讼时间慢长、强制判决可能不公(冤假错案)或者难以执行”等内心忧虑,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化解纠纷,让当事人自己对事态可控,自愿平等达成协议,实现事情解决,心顺气顺,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在说事说理说法中,平等沟通协商,让人心服口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时,邀请法官、律师和干部参加,通过群众说事、律师(法律工作者)说理、干部专家解读政策、调解员细说社情民意、法官模拟释法断案等环节,宣传政策法律,弘扬社会公德,引导当事人转变思想,沟通缩小诉求差距,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有机统一,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主达成协议,实现问题解决,彼此理解,心顺气顺。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矛盾纠纷处理的负担。四是实行化解纠纷与解决问题相结合。解决问题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核心。也是让人心顺气顺的关键。矛盾纠纷引发的问题说到底是生存的困难,是发展的障碍!化解矛盾纠纷,必须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核心使命。传统的矛盾纠纷处理机制是以干部维稳为中心。“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一是通过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求稳定,结果引诱了当事人以上访为要挟,不断抬高诉求,接访-补偿-再访-更高补偿,越维稳越不稳。二是给当事人的补偿低了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高了又担心以权为他人谋私,干部多有问责风险,不敢轻易处理,造成小纠纷拖成大信访。而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等同判决的效力,大家执行法定协议,是诚信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没有问责风险,更易定纷止争。五是实行调解与多项惠民政策相结合,化解多重困难纠纷。现实中,许多矛盾纠纷若无多项惠民政策扶助,很难解决。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谁有过错谁承担赔偿”“谁受益谁补偿”“无力赔(补)时,申请扶(救)助”。可见“惠民政策扶助”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兜底作用。比如一位48岁的中年男子生活困难:工作收入低,看病怕花钱,有病常请假,因此被工作单位辞退而下岗失业,妻子和他离了婚,一个孩子正上大学,需要较大的学费…无奈而信访。像这样的多重叠加问题,就不能简单的通过一项救助来解决。而应多项惠民政策组合,帮其彻底解决问题:(1)运用低保制度解决生活困难。(2)运用医疗保险制度解决看病困难。(3)运用助学金制度解决孩子上学学费问题。(4)运用下岗再就业制度解决失业问题。(5)运用干部帮办化解本人办理前述事项的困难。多项制度组合,多方协作配合,让政策法律真正落到实处,惠及百姓。让当事人生活正常了,有病随时可以看好了,孩子正常上学了,本人安心上班了,当然不再上访了!《央视、天价牛犊、信访案》引发思考:农民王洪发因被盗一头牛,损失1000多元的小事,信访得不到及时解决而上访,进而被引诱通过上访获得好处,十年间诉求不断提高,1000多元很好解决的一件小事,演变成了诉求108万元很难解决的荒唐之事,进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犯,被判入狱七年。受害人心里怎么想?刑满出狱后,会终止上访吗?会不会产生更加不恰当的行动?如果运用调解与惠民政策相结合的方法:(1)梦想养牛致富的农民王洪发丢失一头牛,村委会未能正确帮他,派出所又破不了案,找不回丢失的牛犊,王洪发因此成为受害人,因对村委会和派出所不满而上访。这是有合理诉求的信访,应当帮其解决。(2)接访后,引导进入县调解中心调解。(3)调解员了解纠纷与诉求后,理性分析丢失的牛犊很可能已被宰杀卖掉吃掉,找不回来了。要求派出所破案找回牛犊的诉求已无法实现。但养牛致富的梦想可以请求给以扶持。建议安排一个养牛的政策项目,帮王洪发实现养牛致富的梦想,也让王洪发专心养牛致富,不再信访。在征得王洪发同意后,报请批准,安排一个养牛的政策项目,扶持王洪发成为养殖专业户。王洪发因惠民政策+个人勤劳,成为致富能人,不仅弥补了损失,还壮大了发展,诚挚的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这种运用调解和惠民政策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不稳定的问题,把受害人-信访人-不满群体,变成受益人-发展带头人-对社会更满意人群。少了一个信访户,多了一个创业者,多了一个经济增长点,多了一份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实力量…才是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是最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更是人民群众期盼拥护的社会治理方式。
以人为本构建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实质是健全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司法工作体制。基本架构是区域治理机构(地方党委政府)-矛盾纠纷预防解决保障机构(协调领导小组)-调解委员会(司法组织)-调解员(社会司法人员)。其实质就是把矛盾纠纷的困扰,变成社会司法人员的正常工作。国家司法机关(公、检、法、司)通过为社会司法组织(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等)提供工作支持,实现对社会治理的司法保障。只要基层政府\各部门\各行\各业\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就可以转为调解员的工作。就一定能减轻各级领导\各部门\各行\各业\处理矛盾纠纷的压力和负担。尤其是承担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工作职能的一些部门,只要建一个调解组织,聘请几名调解员,就会少了许多信访纠纷的耽误,就可以集中精力做好发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