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增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条款出台后,让中国人的传统法律意识从“礼”走向“法”,也让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进一步完善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念及财产制种类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相互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即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依据夫妻财产制确立的根据不同,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一)法定财产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即指当事人未订有夫妻财产契约或契约无效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约定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依据不同的发生原因作出的划分。它是指夫妻以合法约定的方式决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制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即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概念及二种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一种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一)婚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在现社会,男方是否有房产已成为当下女性择偶的首要条件,然而因房产引发的权属问题比比皆是。其中最常见的问题例如:男方在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房屋贷款,婚后由男女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而房屋登记于男方一人名下,如果双方婚姻无法维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解释三中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所以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该房产只能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只是对在婚后二人一起偿还的房屋贷款中,女方支付的份额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很多女性表示不满,即使男方对当初购买该房屋的贷款部分中由女方偿还的份额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可此时该房产的价值或许已经远远高于当初购买该房屋时的价值,甚至在以后可能还会不断的增值,她们认为这好像是在为他人做嫁衣。所以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在拿到结婚证的同时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将男方婚前首付购买的房屋约定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这也是给自己婚后生活增加了一份保障。
夫妻财产约定不仅可以将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能将约定细化到夫妻双方在房产中所占份额。例如:在房产装修的情况下,如果房产为男方所有,则装修行为应为添附。根据从物随主物的原则,添附之物应随房产属于男方所有。物权法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这种添附为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装修增值部分中属于女方应得的份额,离婚时由男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折价补偿给女方,但女方很难主张基于添附所产生的房产增值。所以二人可以约定各自在房产中所占的份额,离婚时,财产可直接根据二人约定的所占份额进行分割,避免女方困难主张基于添附所产生的房产增值补偿而发生矛盾。
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将财产约定为夫妻二人共有,当然也可以约定为夫妻二人中的一方所有。有很多男性在结婚后,为了表达自己对女方的爱意,将婚前自己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或是婚后共同够买房屋的产权,约定到女方一人名下。很多女性表示,再甜蜜的承诺也不及这一纸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将夫妻财产约定到个人名下,这对于夫妻一方是做生意的也很受用,夫妻一方中如果有一方是做生意的,风险很大,婚后把部分财产约定协议做公证,以后万一生意失败,另一方至少还有一些个人财产作为生活保障,不至于受到太大影响。
(二)婚前夫妻财产约定
婚后的当事人会选择夫妻财产约定,而对于大部分准备结婚的当事人会选择另一种约定形式--婚前财产约定。随着中国社会文化全面开放,很多西方概念开始大举在中国蔓延,“AA制”深受很多受过高等教育的高中低层白领一族的青睐,不仅朋友间开始“AA制”,就连婚姻生活也开始了“AA制”。 在很多大城市的都市青年,提倡婚后“AA制”的生活。可是对于“AA制”的夫妻来说,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乃是一条必经之路。只有将个人财产进行约定、公证,才能为婚后双方执行“AA制”铺平道路。婚前财产公证不是年轻人的专利,很多再婚的老年人也会在婚前未雨绸缪。因为有些财产即使是婚前个人所有,婚后也会成为夫妻共有,比如再婚的一方老人在婚前有一笔存款,婚后该笔存款到期,老人将这笔存款取出后,再存入银行,那么此时该笔存款就成了老人再婚后的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以后婚姻关系无法维系而选择离婚,双方就该笔存款的归属问题无法达成约定,那么该笔存款将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很多再婚老人为了保持经济上的合理平等,以及防止在婚姻破裂而产生经济纠纷,都会选择做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如此还有些再婚的当事人在婚前负有债务的,对此类当事人更应该对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公证,可以避免双方的财产无法分清而被执行还债。
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
很多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就是约定我们夫妻二人的财产,我们自己签订协议就可以,没有必要办理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一旦生效,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一)对内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是法律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即对内的效力。对内效力:主要是指该协议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成立并生效,立即在夫妻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夫妻双方都必须按照约定行使财产权利,履行财产义务。
(二)对外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又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这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能对抗第三人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立场是:如果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则该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效力。对于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中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这样的证据可以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第三人已知道该约定的内容,或者第三人出具的知道该约定的声明书等等。可是我国新《婚姻法》只是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仅要求书面形式,并没有就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程序作出规定,仅凭夫妻之间的合意而产生的书面约定协议,该协议可变更和撤销,其协议内容势必可任意曲解,毫无公信力,很多第三人认为对此协议缺乏安全性,很难接受。因此,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也难以实现。
四、公证程序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规范
因此在目前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的现状下,最佳的法律途径就是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变更、撤销。不仅如此,根据《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夫妻双方的身份是否属实;(二)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协议内容是否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四)财产权属凭证原件有无可疑之处;(五)夫妻双方对所约定财产的权属是否清楚;(六)协议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这六项内容是公证机构对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当事人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而公证机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公证机构的首要任务就是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对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进行审查,依据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可见,公证机构所有的职权活动都是围绕证明活动而展开的。所以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它的公信力是毋庸置疑的。在《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也有相关规定。依据上述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况外,具有绝对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信的证据。如果夫妻双方在发生争议诉诸法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需以司法程序对公证事项进行实质审查,可径行采用公证所确认的事实,做出裁判或认可公证书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无疑是为夫妻财产约定添加了一层“保护膜”,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有效的减少了夫妻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的复杂矛盾,避免了很多纠纷的发生。相信在新型法制思想的指导下,通过公证约定夫妻财产的人会越来越多,公证将会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