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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调研与思考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7-02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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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队伍是政法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既是司法行政机关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根本要求,也是正确履行职责,为全面实现中国梦做出应有贡献的关键和保障。

一、我市司法行政队伍基本概况

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包括局机关、乡镇司法所干警和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目前全市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政法专项编制448名,借用70名行政编制、49名事业编制。实有机关干警203人;乡镇司法所159个(岚皋2个乡未建),实有工作人员375人。从年龄结构上看,35岁以下的有145人,占25%;3550岁的有249人,占43%;50岁以上的有184人,占31.8%。从文化程度上看,大专以上学历489人,中专学历以下92人。其中法律专业大专以上259人,占44.8%。

二、当前我市司法行政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近几年,虽然我市在加强队伍建设上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市司法行政队伍中仍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司法行政干部队伍能力素质与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一是队伍思想消极。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多年来由于其工作张力不强,在地方领导层面、社会层面的知晓度和影响力不高,多数的社会公众甚至决策层面的领导干部不清楚司法局是干什么的,有的认为司法局只是搞法制宣传,不像公检法机关那样在打击罪犯、震慑犯罪方面的作用或效果明显,给予司法行政部门关注或重视不够。由此使得司法行政部门虽有政法部门的头衔,但享受不到与其他政法部门同等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同时,司法行政系统编制不足、人员不足、经费短缺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工作自信心不足,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高、标准不严不高。

二是队伍观念不适应。机关干警忽视理论学习的倾向一定程度存在,认为理论学习为可有可无,不重视知识更新,靠老经验决策办事,与时代发展不能同步。有的干警不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缺乏对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学习更新;有的干警虽然也在学习,但浅尝辄止,不求甚解,学用脱节;有的干警没有把学风问题作为一个政治问题来对待,学习不注意联系实际,效果不佳。

三是履职能力不强。有些同志工作缺乏计划性、条理性、周密性,协调能力、沟通能力较差;有的干警解决问题的方法缺乏灵活性、可行性;有的干警缺乏开拓创新意识,原则性与灵活性不能很好地结合;文字综合能力差,认为完成事务性工作就是胜任工作了,文字材料会不会写、写得漂不漂亮是次要的,不善于对工作进行理性思考,不善于对工作进行总结、反思、谋划和升华,没有养成多动脑、勤动脑、爱动脑、靠思维引领工作的习惯。

(二)司法行政队伍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与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任务不相适应。

近年来,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先后增加了多项工作职责。在服务保障民生方面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在为政法队伍选拔法律职业人才方面增加了组织司法考试工作职责,在特殊人群管理(或刑罚执行)方面增加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职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增加了指导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工作职责。而司法行政机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却鲜有增加,导致司法行政队伍状况与司法行政机关所面临工作职责任务不相适应。

一是基层司法所编制严重不足。基层司法所承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党委和政府依法行政、决策,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组织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指导管理村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协办法律援助工作;代表乡镇(街道办)处理民间纠纷;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村)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等九大项工作任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需求增大,司法所的作用日益现显,得到了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基本实现了乡乡建所,我市现已建158个司法所(应建161个),实有工作人员375人。其中,两人以上所122个,1人所36个。按照司法部乡乡建所和每所应有3人的建所标准,至少应有483名司法助理员。也就是说,基层司法所编制至少有100余名的差距,基层司法所人员不足的问题愈加凸显。

二是经费保障难以满足工作需求。司法行政工作职责不断增加,工作压力特别是维稳压力不断增大,但经费保障严重滞后。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工作专项经费有的县区未列入财政预算,有的虽列入预算但标准偏低。司法行政干警人均经费同公安、检察、法院相差大。如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干警人均经费仅预算3000元,与其他行政机关一样,而公、检、法机关干警人均经费预算6000元。尤其基层司法所没有业务保障经费,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严重制约了基层司法工作的开展。

三是干警待遇偏低。同属政法单位序列,我市市县两级公、检、法机关政工部门多设为副县或副科级,而司法行政机关则设为科级或股级。同属政法单位序列,公、检、法机关干警都有干警的职业津补贴,而司法行政干警没有任何相关的津补贴,只拿着普通公务员的工资。据调查,目前人才流失最多的政法机关就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保持队伍的稳定性、留住人才,提高干警待遇是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关于改进和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抓好观念转变,不断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思想素质。

队伍建设,观念是基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转变思想观念上下功夫。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司法行政系统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文明法治国家建设上承担着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重大的任务,改变社会各方面包括司法行政系统本身对这个系统地位作用的偏颇看法,从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其应有的关注与支持十分必要。为此,我们要以积极有效的方法、手段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工作理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干警要通过扎实工作,赢得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二要加快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的观念转变,增强工作自信心和自豪感,同时通过对身边先进典型的树立和宣传,教育广大干警下定决心以自身的作为争取更好的地位,增强干事创业的源动力。

    (二)抓好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各项素质。

队伍建设,素质是根本。只有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素质,队伍建设才能真正搞好。因此,要把素质教育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的思想素质。要克服“重业务、轻学习”、“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通过制定学习计划,落实学习制度,采取丰富多彩的学习形式,提高干警的理论水平。二要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的锻炼,不断增长才干。在实践中锻炼干部是我们党培养干部的一条主要途径。要尽力做到放心、放手、放权,增强干部“敢闯、敢试”的意识,让每个干部大胆地去工作、去实践、去创造。三要强化业务培训,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要倡导学无止境、终身学习观念。司法行政干部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地更新知识,充实头脑,才能适应新科技与信息时代发展的要求。要教育并引导干部自觉更新知识,通过“继续教育”,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要通过有计划地组织和参加学习培训,达到提高整体素质,强化岗位技能,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目的。四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实际操作的原则;坚持学习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要求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原则。从增强机关干部服务意识,提升履职能力入手,开展机关干部业务能力竞赛、公文写作知识竞赛等活动,真正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让干警在广泛参与中开发自身潜能,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抓好管理创新,不断提高司法行政队伍执行力。

队伍建设,管理是手段。近年来,司法行政系统每年都开展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对提高工作效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效果不明显,存在考核工作的标准不明确,目标定性定量不够,操作性不强;考核指标体系的设置不够全面,不尽合理;考核程序不够严谨,考核结果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奖勤罚懒的作用发挥不到位。为此,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绩效管理体系。

一是要设定绩效管理应达到的目标。每年初将本单位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分解到每个科(股)室和个人,作为每个部门和个人要达到的绩效管理目标。

二是构建科学、便利、管用的绩效考评体系。完善干警考核机制,健全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竞争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干警工作绩效评价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平时考核,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考核指标体系,把“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指标尽可能细化、量化,使干警考核工作能准确反映干警的真实面貌,并坚持考评结果与晋职晋级相结合。坚持日常督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科(股)室自查与专业考评相结合,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评相结合,对个人科(股)室每月考评一次,对科(股)室每季度考评一次,增强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

三是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绩效管理体系必须获得激励体系的良好支持才能充分地发挥作用。对素质高、政绩突出的干部要树典型,用榜样的力量,启发带动后进,并且在提拔、评优等方面要优先考虑;对素质低、工作平平甚至有问题的个别干部要行政问责、调整岗位,实行优化组合,能者上,庸者下,优胜劣汰,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取得最大的工作效益。

四是推行干部轮岗交流和上挂下派制度。县区司法局机关各股室与司法所之间、司法所与司法所之间、机关各股室之间干警轮岗;优化人员配置,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选好配强机关中层领导和司法所长。组织县司法局机关干警和司法所干警到市局挂职锻炼,市局机关干部下派到县司法局、司法所挂职锻炼,增强基层工作经验。

(四)抓好从优待警,切实解决后勤保障不力的问题

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是强化队伍建设的基础。

一是要努力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在人、财、物上给予充分保障,切实解决司法行政工作经费不足问题。

二是坚决贯彻“从优待警”的政策,全面落实司法行政干警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争取政策,切实解决司法所干警的政治待遇问题。要争取在市县两级司法局机关增设副县或副科级岗位,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择优任用。要对工作满一定年限的科股长和司法所长解决职级待遇问题,使其有“出头之日”,安安心心工作。认真解决干警特别是基层司法所干警在家属就业或再就业、安居、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解除他们工作中的后顾之忧,创造“留得住人、安得下心”的和谐环境。

(五)抓好基层基础,切实解决“头重脚轻”的问题

司法行政工作重心在基层,基层司法所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成败。司法行政工作“头重脚轻”的状态必须彻底改变。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一是作出硬性规定,县区司法局机关原则上不进人,今后招录公务员或选调人员,一律充实到司法所工作。局机关自然减员确需人员时,从司法所干警中择优选调。

二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关心支持,解决司法助理员编制不足问题。在解决编制问题上,要转变思路,不拘泥于政法专项编制。

三是在县区司法局机关实行“领导包片,股室包所,干警包事”的联系司法所制度,指导协助司法所工作,包抓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实行奖惩挂钩。同时,从组织领导、政策导向、力量配置、物质待遇、经费装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基层倾斜,真正形成关心基层、服务基层、支持基层的良好氛围,真正使全局工作“重心下沉”。

四是进一步强化对基层司法所干警和工作的管理。要不断创新县区司法局和当地党委、政府“双重”管理举措,例如,可以实行周汇报工作制,司法所每周主动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上一周工作,请示、争取下一周工作,服从工作安排。严格出勤“双重”管理,司法所干警请假,须先经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再向司法局报批。司法所干警出勤实行“月证明制”,由镇分管领导按月签字,经政府盖章后,报司法局认定,作为当月工作性津贴发放依据。实行工作“双重”考核,按照百分制量化内容,将30分的考核内容交由镇考核,由镇分管领导和综治办主任负责考核,以此督促司法所认认真真抓好各项工作。

(六)把好人员准入关,注重年轻化、知识化,切实解决人员老化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

目前,全市司法行政队伍从年龄结构上看,50岁以上的有184人,占31.8%,比例偏大;从知识结构上看,作为政法机关,法律专业大专以上人员,仅占44.8%,比例明显偏低。因此,切实改变队伍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迫在眉睫。今后,要在自然减员空编或增加编制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录或者选调的形式,将具有法律本科专业知识的人才录入司法行政队伍,输入“新鲜血液”,解决人员老化、青黄不接的问题。同时要立足于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面向社会广泛招揽专业人才。如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司法所干警中缺乏罪犯心理咨询、心理矫正方面专业人员,造成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仅仅停留在接收、建档、谈话和一般的政治教育层面上,心理矫治、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开展乏力。又如法律援助工作,司法所干警中缺乏具有专业法律知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专业人员,造成法律援助工作主要依靠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缺少专门的法律援助律师专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此,在充实人员时,要招收一定比例的专业人才,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工作,以适应司法行政三大职能全面铺开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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