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过石泉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依法依理调解,妥善化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基层社会稳定,也给广大动物饲养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张某进入某建筑工地做工时,被看场人李某饲养的狗猛窜出来咬伤了脖子。受伤后,张某自行前往县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并进行了相应医疗处理,休息两天后持票据找到工地负责人和李某协商医疗费及误工损失赔偿,却遭到拒绝。
工地负责人认为,咬伤张某的狗属于流浪狗,且张某并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受伤的,不关工地的事。李某则坚持否认自己是狗主人,只承认平时曾对该狗进行过喂养,不该对张某咬伤负责。
无奈之下,张某只有来到城关司法所,请求进行调解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张某,并迅速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工地负责人和看场人李某均承认张某在工地被狗咬的事实,但一直否认该狗为工地或李某饲养,李某承认经常给狗喂食,但不承认对狗咬人负责。
针对工地负责人和看场人李某的辩解,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其中对动物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认定为饲养人或管理人。
从上述事实可明确认定,咬伤张某的狗是由工地看场人李某喂养,且同时辅助李某看管工地,工地应该为该狗的饲养人,李某为具体管理人,发生狗伤人事件,系因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伤者张某在该纠纷中并无故意和重大过失,因此工地和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说法说理,工地负责人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错误,最终主动赔偿了张某的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