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全市司法警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5月09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7-05-09 17:10 |
各县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确保全系统安全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陕西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警车管理办法》和《安康市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司法警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司法警车使用范围。司法警车只能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治宣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应急处置、警务督察、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严格司法警车使用主体。司法警车只能由司法行政机关使用,严禁以任何方式将警车变相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严格司法警车处置程序。司法警车改变用途、转卖、更新、报废或因车改等原因不再由县区司法局管理和使用,改变所有权的,务必按照《安康市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在未办理变更手续前,严禁上路行驶。
四、严格执行司法警车管理制度。执行落实好《安康市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司法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确保警车管理规范有序。为了加强对司法所警车的管理,从即日起,各县区司法局收回配发给司法所的警车,停放于县区司法局指定场所。司法所因执行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的,可以向县区司法局提出警车使用申请,经县区司法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凡因司法警车管理不规范,使用不当,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安康市司法局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