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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20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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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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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8月20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6-08-20 02:18

各县区司法局:

为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根据表彰奖励工作有关规定,司法部决定表彰一批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现就我市评选推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根据《陕西省司法厅办公室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 模范人民调解员的通知>的通知(陕司办通〔2016〕96号),分配我市推荐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3名。

二、工作程序

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由县(区)司法局初选,市司法局推荐,省司法厅审核呈报。

县(区)司法局各推荐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1名。

市司法局在县区司法局推荐范围内,综合考虑先进事迹和材料质量情况,会议研究确定推荐对象。

三、有关要求

初选工作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 模范人民调解员的通知(司办通〔2016〕37号)要求,坚持标准、严格条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保评选推荐质量。

推荐材料于8月19日前报市局基层科,纸质材料及其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司办通〔2016〕37号文件

 

 

                                   安康市司法局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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