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8月20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6-08-20 02:18 |
各县区司法局:
为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根据表彰奖励工作有关规定,司法部决定表彰一批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现就我市评选推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根据《陕西省司法厅办公室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 模范人民调解员的通知>的通知》(陕司办通〔2016〕96号),分配我市推荐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3名。
二、工作程序
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由县(区)司法局初选,市司法局推荐,省司法厅审核呈报。
县(区)司法局各推荐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1名。
市司法局在县区司法局推荐范围内,综合考虑先进事迹和材料质量情况,会议研究确定推荐对象。
三、有关要求
初选工作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 模范人民调解员的通知》(司办通〔2016〕37号)要求,坚持标准、严格条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保评选推荐质量。
推荐材料于8月19日前报市局基层科,纸质材料及其电子版一并报送。
附:司办通〔2016〕37号文件
安康市司法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