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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23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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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及数量         抽查内容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1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第五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 21个  队伍建设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其他。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2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公证机构 11个  组织建设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质量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其他。  10%  2次/年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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