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及数量 | 抽查内容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1 |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第五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
律师事务所 21个 | 队伍建设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其他。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
2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公证机构 11个 | 组织建设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质量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其他。 | 10% | 2次/年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