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天 |
权力来源 |
授权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30天 |
实施机关 |
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915--8103022 |
责任单位 |
基层工作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5--8168955 |
办事对象 |
区县司法局 |
办理地点、时间 |
市司法局 |
申报条件 |
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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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四)健康状况证明;(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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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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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2、2000年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3、《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核准程序的通知》(陕司通〔2012〕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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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初审阶段责任: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者信息统一报省司法厅,通知其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业务考试;2、决定阶段责任:对通过省司法厅业务考试合格的申请者,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3、送达阶段责任:向各区县司法局下发文件,送达资格核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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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1、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2、2000年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3、《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核准程序的通知》(陕司通〔2012〕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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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