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司法局 > 网上办事 > 下载中心 > 正文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核准办理资料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03 02:24
分享到: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天

权力来源

授权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30天

实施机关

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

0915--8103022

责任单位

基层工作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5--8168955

办事对象

区县司法局

办理地点、时间

市司法局

申报条件

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

办理材料

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四)健康状况证明;(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费情况

实施依据

1、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2、2000年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3、《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核准程序的通知》(陕司通〔2012〕259号)。

责任事项

1、初审阶段责任: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者信息统一报省司法厅,通知其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业务考试;2、决定阶段责任:对通过省司法厅业务考试合格的申请者,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3、送达阶段责任:向各区县司法局下发文件,送达资格核准决定。

责任依据

1、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2、2000年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3、《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核准程序的通知》(陕司通〔2012〕259号)。

备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核准办理资料.zip下载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