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8)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9)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0)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第一到第六项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此外,根据《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公民因经济困难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请求赔偿的;
(3)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可以适当扩大受援人的范围。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申请人是申请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2)案件或者事件的义务人、义务机关的住所地或者所在地在本县(市)区辖区范围内;
(3)案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本县(市)区并且依法由本县(市)区司法机关或者公证、仲裁机构受理;
(4)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5)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申请法律援助须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从前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群众也请得起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代理人、打得起官司,因此,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自身经济状况比较困难的材料。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主要是一些能够证明案情的材料。
目前阶段,法律援助还不能覆盖困难群众的全部法律需求,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主要是一些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您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范围,法律援助机构将根据您提供的材料作出审查。
申请法律援助的途径:
获得法律援助(不包括咨询服务)的途径主要有两个:申请法律援助和人民法院对特殊刑事案件指定辩护。一般情况下,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被批准获得法律援助。所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和部分刑事法律援助的获得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的。在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中,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即使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也会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在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刑事诉讼中有关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7)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8)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9)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10)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